:::
2020/08/14 

要聞

【行政院修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112年實施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現行法律對民法成年年齡訂為20歲,與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訂為18歲的完全責任年齡有落差,權責不相當,此次修法都統一為18歲。(中央社)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38項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且基於男女平等,原規定女性訂婚年齡為15歲,這次修正男女訂婚年齡均為17歲;原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為16歲,修正後,男女結婚年齡均為18歲。目前暫定民國112年元旦上路。

 不溯及既往 得享有至20歲權益

 法務部表示,草案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民眾依照原相關法令規定、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的權利或利益,像是撫卹金、遺屬年金、補助款、救助款、夫妻離婚後,所約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等。在新法施行後,其在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修正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

 法務部指出,民法成年年齡調降,事涉相關部會研擬38項草案修正,至少需2年緩衝期,並配合「曆年制」,目前暫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後續視立法院法案審議進度調整。

 行政院長蘇貞昌對此表示,青年為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的未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10個國家採18歲成年制。近年來,也有為數眾多的學者、民間團體、學生代表主張下修成年年齡到18歲,這是回應民意。

:::

PDF電子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