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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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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水利法 情節輕微或初犯可免罰或減罰
經濟部表示,對於部分情節輕微無影響公共安全、可責難程度較低的行為,如是首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給予有免罰或減輕處罰的空間。(行政院提供)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表示,對於部分情節輕微無影響公共安全、可責難程度較低的行為,如是首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給予有免罰或減輕處罰的空間。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水利法管制的違法樣態眾多,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盡相同,過去在實際執行面上,確實發現有違法情節輕微,但裁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的狀況。這次修法,使裁罰數額更合理,也針對部分情節輕微、無影響公共安全、可責難程度較低的行為,如果是初犯,可要求其回復原狀、拆除、清除等適當處理而給予免罰或減輕處罰。

 經濟部舉例表示,民眾為生計所迫,在河川區域內公有地未經許可種植辣椒約81平方公尺,違反水利法,依現行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新修正條文規定,這類情節輕微的個案,若符合相關要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再舉例說,有民眾在河川區域內,自有土地種植稻米, 依據水利法規定,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應經許可,但民眾以為自有土地不需要經過許可,而誤觸法網,以往是重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新修正條文對於首次初犯,給予改成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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