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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社論

【社論】網路簽賭陷阱多 慎防踏上不歸路

 受新冠肺炎影響,國際運動賽事一度停擺,目前雖已逐步恢復,卻也讓國內網路簽賭歪風回溫;網路充斥賭博網站,許多人沉溺其中,傾家蕩產。去年9月臺中莊姓男子到賭博網站簽注「百家樂」,贏取9萬餘元賭金,警方依賭博罪嫌送辦,臺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成立要件,本案不符前開要件,判決莊某無罪。司法實務對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能否涵攝網路賭博態樣,互有立場,乃至影響判決,其中的法理為何?殊值關切探究。

 根據警方統計,網路賭博犯罪暴增,惟網站伺服器均在國外,不易偵辦。簽賭集團無孔不入,手法與詐騙集團如出一轍,自網咖或透過網路遊戲聊天室覓尋賭客,以高獲利、賺大錢來誘引,有賭博習性及想要賺錢的人,很容易掉入陷阱成為下手對象;但高獲利通常也代表高風險,極可能血本無歸,必須謹慎應處,不要因一時投機,讓欲望蒙蔽理智,導致憾事發生。

 針對賭博行為,刑法第266條的「普通賭博罪」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68條的「圖利聚眾賭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千元以下罰鍰,則係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前者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後者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必要。二法所規範的要件不無差異,金額則無太大落差。

 現今社會科技快速發展,電腦網路係提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為虛擬空間,但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為彼此相關聯的行為,而藉由主機及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的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的事物,既可作為傳達賭博訊息的工具,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供人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自亦屬賭博場所。惟刑法第266條的「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網路簽賭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的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維法處罰,則依個案事實的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

 行政院去年5月初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在: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法賭博財物等行為,亦科以刑責,並將罰金提高至5萬元以下;修正條文若獲通過,不論在具體或虛擬空間賭博財物,都要處罰。觀諸修法意旨可知,隨著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通訊或連網設備,均可輕易觸及賭博,帶來諸多家庭及社會問題;網路賭博衍生問題除查緝困難,亦潛藏諸如洗錢、詐欺、暴力討債及組織犯罪等犯罪活動,更動輒傳出選舉賭博意圖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破壞選舉公正。

 現行刑法賭博罪章繼承自1911 年清末《欽定大清新刑律》,歷經百年,當初所立基之經濟水準,已難對應當今的經濟發展及科技資訊水平。鑑因賭博贏得賭局的一方,取得財物形同不勞而獲,沉迷賭博,不僅助長歪風,更將養成僥倖心理,不惜時進取,敗壞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軍管理必將形成負面影響。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構成要件明確性的要求,避免司法實務見解歧異而造成處罰漏洞,讓有心人士遊走於法律處罰的灰色地帶,盡速修法已刻不容緩。

 我國已是法治建設有成的國家,司法判決有罪、無罪互為呈現的現象,的確有些難以理解或適從。其實,網路簽賭與一般賭博行為,在不法內涵上應是等價,對有罪或無罪的裁斷,我們都予以尊重,但也祈望法官的觀察視角,多一些公義促進考量,讓行為人認識與理解,並意識到其行為將會造成自己和他人的重大危害。

 在完成修法前,冀望法官能以超然、前瞻、貼近社會現實角度思考問題,避免一些無罪個案透過媒體報導,帶來對網路簽賭刑罰的錯誤認知。我們也呼籲國人及官兵,建立正確認知與嚴肅心態。所謂「十賭九輸」,是顛撲不破的事實,官兵絕對不能失足踏入,「賭」加「騙」,是所有人都不齒的行為。有云:「人當自尊,亦當尊重他人」,我們應保有慈悲之心,共同持守這份人生價值與社會倫理並,勸誡周邊親人及友朋,禁絕賭博歪風,才不會讓悲劇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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