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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兩岸論壇

【兩岸論壇】中共立法獨霸南海 成區域公敵
 中共年初通過《海警法》,為其第一部專門涉及海警機構的立法法案。 (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

◎周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簡稱「海警法」)於今年1月22日由「中共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中共「司法部」公布該法自2月1日起生效施行。全文約9400餘字,正文條文區分11章共84條,並強調「海警法」在海洋政策重大方針具舉足輕重地位,規範海警機構的性質、領導指揮體制、職責範圍、義務和權利與保障等,為第一部專門涉及海警機構的立法法案。

 然周邊國家與中共常有海上維權之齟齬,「海警法」頒布後,反讓緊張情勢不減反增,菲律賓3月初表示,有2百多艘海上民兵停泊牛軛礁周邊,影響菲國漁民,且不斷擴大活動範圍,菲國記者4月租用民船探查,即有中共海警出面警告,記者擺脫海警後,竟有共軍022型飛彈快艇迅速駛近驅趕。印尼5月指出,因中共一再入侵水域,將擴增潛艦數量,以強化監視及因應可能衝突的能力。日本海上保安廳7月4日表示,中共海警迄今已連續142天駛入釣魚臺周邊海域,是2012年以來最長的紀錄。而兩岸主權互不承認,對爭議海域地區及範圍、惡意行為種類(如越界、非法捕撈、遭他國公務船舶干擾、查扣海上喋血、挾持與國際恐怖主義攻擊之海事安全威脅等案件)等,因此須正視本法內涵及可能因應,供政府相關單位及從事海洋各項活動民眾參考。

 堅持以黨領軍 立法擴張軍權

 依「海警法」第1章及第11章內容,揭示海警平時以執行海上安全保衛,維持海域治安秩序,打擊海上走私、偷渡犯罪行為,在職責範圍內,對海洋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海洋漁業生產作業等活動進行監督與檢查,預防、制止和懲治海上違法等相關犯罪活動。戰時依中共「軍事法規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轉換執行防衛作戰等任務。

 第2章及第11章規範海警局領導指揮體制,仍為中共希藉完成海警機構規模結構和力量編裝改革,賦予海警局繼續統一執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其目的是深化共產黨和「國家」機構間改革的重要一部分,也是共產黨「中央」統籌海上維權執法力量建立運用作出的重大戰略之決策。

 海警實施「海警法」宣示遵循共產黨領導之際,在海上維權執法工作之指揮體制層面,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省級海警局,由「中央」之海警局直接領導,並領導沿海省,自治區下轄市和直轄市下轄區設立的市級海警局,在沿海縣級行政區域設立海警工作站為基層海警機構,則由市級海警局領導;可見中共擬藉海警局充分發揮法治引導和推動之功能,以法律的形式穩固與強化中共「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近平對海警單位之改革與建設的重大決策,確保改革成果落實。

 以國內法支撐其區域強勢作為

 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海警局行使海上維權執法職權的決定」之內容,「海警法」第4、5章規範海警機構,在管轄海域治安管理、海上緝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等5個行政執法領域時,授權海警機構依法執行有關「監督檢查、調取證據、盤問檢查、登臨與檢查及緊追相關船舶、限制或禁止船舶、人員通行與停留、責令其停止航行及作業,在指定地點停泊或禁止其離港、進行監管、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罰、海上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等權責任務,以作為海警機構遂行海上執法依據。

 第3、6章部分,主要是總結海上安全保衛工作之執行,設置有關「識別查證、跟蹤監視、強制驅離拖離、強制拆除、扣留船舶、登臨、檢查、緊追等符合海上特點」的職權手段,企圖以此維護中共之「國家」主權、安全、海洋權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義務;另海警若依法行使相應公安機關之執法職權時,可比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有關法規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時,第6章特別規範,為結合海上維權執法特點,及他國海上立法實需,明確賦予海警可不實施警告,逕自使用艦(機)載武器,對海上特殊情形的手持武器和警械,也使用訂定相關規範。

 考量海上維權執法涉外性強,打擊海上跨國違法犯罪,推進海洋國際公共治理,需國家間緊密合作,於第8章規範海上執法國際合作的原則、主體、任務和領域,企圖以此作為實現「強國夢」的支柱之一。第9章重點為規定海警機構的內部監督和究責機制,第10章則訂定個人或組織阻礙海警執行職務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種類,讓各國從事海上經濟活動的民眾,不禁謹慎提防。

 對我國及周邊民主國家之啟示

 中共《「中國」的軍事戰略》揭示「海上方向維權鬥爭將長期存在」,並提出「海外利益攸關區」及調整海軍戰略,中共許多捕魚合作社,都屬海上民兵組織,且不斷擴大,約有37萬艘無動力船及約76萬2千艘馬達動力船,海警則轄有超過70艘5百噸級的快速武裝巡邏艇、4百艘沿海巡邏艇,及1千艘以上之近岸海域船隻,超過1萬噸的巡邏艦2艘,而海上民兵與海警部隊,一切活動均受中共「黨中央、中央軍委」指揮。

 我國海巡署須執行查緝走私、防止滲透、海上救難、漁業巡護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任務,兩岸在爭議海域執法,亦恐因中共海警武力及權力之擴大,導致衝突上升;而「海警法」的嚴峻,也將增加大陸船隻犯罪態樣,除提升我國執法能量負荷,處置過程恐更易衍生後遺。因中共海警已改制「中央軍委」指揮體系,周邊各國不僅面對中共海警的強勢執法,還有海上民兵及共軍的挑戰,即「灰色地帶衝突」威脅,充滿擴張性、全面性、戰略性與威懾性,讓各國疑慮日增。

 為確保海上國土安全,首先應提升海上情資掌握,號召船東、漁民組成「海洋志工團隊組織」,讓民間協力掌握中共漁船、軍艦及海警船艦動態或異常徵候。其次,增加與國內相關單位情資交流,同時建立跨域協調聯繫平臺,與日本、菲律賓、印尼等海上執法單位交換研析意見,即時研擬因應舉措,穩固第一島鏈的民主價值。最後,應建立海巡航空機隊,納編定翼機、直升機與無人機等裝備,適時配搭陸續交付的4千噸級巡防艦運用,可讓藍色國土的執法能量,更具彈性且充足。

 結語

 中共海事局於去年7月31日公告「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將臺灣海峽與南海之臺灣東海岸距岸50浬內海域,設定為「近海航區」,還將臺灣東海岸、臺灣海峽東西海岸等距岸10浬內之海域,劃設為「沿海航區」,於海南島及西沙群島間另劃設「海南—西沙航區」,且中共對實現海上戰略的方法及手段愈益熟練,具多元與多層的性質,增加區域威脅與衝突之可能性,然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及國防部等單位,已對中共對我國家安全潛藏威脅與挑戰,完成因應措施,必可確保民眾安全與福祉。(作者為海巡署中校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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