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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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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公告修正兩岸條例 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須申請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陸委會日前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規定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須經申請;未經申請即赴陸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0萬罰鍰。

 陸委會表示,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因此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

 根據第9條修正草案,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赴中國大陸應經過申請。

 此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大陸也應經過申請;並增加與受審查者相關的機關為審查會之審查成員,另授權由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第91條修正草案則明訂,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終止或離職後未滿3年者,未經審查許可而赴陸,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返臺通報義務者,委託或補助機關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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