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9/23 

社論

【社論】加強軍紀宣導 杜絕酒駕危安

 漢光演習圓滿結束,在官兵輪流休假,紓解演訓辛勞,與家人共享天倫之際,國防部再次提醒,國軍為國家安全之保障,官兵的人身安全便是戰力指標。依照過往統計,秋冬之際為官兵「酒後駕車」軍紀事件高峰期,各級必須特別加強宣導,杜絕相關情事。全體官兵更應相互勉勵,展現國軍榮譽,以確保部隊戰力,形塑優質形象。 

 現代生活中,個人交通工具之使用,已屬不可或缺,交通事故亦成為普遍發生的案件。因此,我國交通法制之設計,責任歸屬從民事損害賠償、行政處罰至刑事責任,法網綿密;若身為公務員,更可同時追究其行政責任。酒醉駕車為交通肇事之重要原因,刑法除可依第276、284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一般條款處罰外,並就酒駕行為特別訂有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若酒駕後逃逸,棄被害人於不顧,又涉第294條遺棄致死罪,可處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

 酗酒後精神狀態亢奮,生理反應及危險判斷能力大幅降低,酒後開車或騎車,均是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因此,以刑法規範酒駕行為,其正當性及法益保護無庸置疑。我國酒駕行為之處罰,始自1968年制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明定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鍰,屬單純行政不法。德國於1975年將「酗酒駕車」入刑,臺灣借鏡後,1999年於《刑法》增訂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嗣後,因酒駕傷亡案件頻傳,相繼於2007年、2011年及2013年修法,將刑度不斷加重。

 最近一次為2019年6月修法,加重結果犯刑度,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累犯加重處罰。另明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役軍人若累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若係駕駛公務或軍用車則加重刑度2分之1;同時提高行政懲度,凡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者,將遭受「酒駕汰除、肇事撤職」處分。

 於此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亦不斷加重。酒駕初犯,機車1.5萬元至9萬元,汽車3萬元至12萬元;第2次,機車9萬元,汽車12萬元;第3次,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依此類推。此外,新增「同車共責」連坐條款、酒駕累犯強制加裝酒精鎖,以及酒駕累犯或拒測累犯,若肇事致人傷亡,需沒入車輛等多種行政罰規制。

 對於「酒駕不能安全駕駛」如何認定,立法者依照科學經驗法則,明定認定標準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鍰。根據科學統計,此時行為人反應能力減弱、情緒受到影響,致不具備必要的足夠安全駕駛條件,以應付突發之交通狀況。

 事實上,酒駕行為之制裁作用,無論基於威嚇思想或改善思想,其刑罰本質與目的,均具事前犯罪預防及事後犯罪處理機能。因應輿論及民意,臺灣酒駕刑罰不斷加重,如此厲禁,既在彰顯政府「對酒駕零容忍」之政策態度,亦在教示國人,將「向酒駕說不」的法紀觀念深植內心,俾期全面消弭酒駕案件之發生。

 綜言之,「酒後駕車」是嚴重危害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之駕駛行為,不僅將個人前途、家庭幸福置於高風險環境中,一旦肇事還得面對法律責任,付出的代價及後果,將讓人悔不當初、遺憾終生。國軍官兵當體認本身職責,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時時惕勵、自我約束,建立守法重紀的正確觀念,同時體認「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理」的道理,杜絕酒駕案件肇生,確保國軍榮譽與戰力。

:::

PDF電子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