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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社論

【社論】生命無價反酒駕 醉後觸法徒生悲

 「對酒當歌,人生幾何」、「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翻閱古今中外佳言名句,美酒常扮演重要角色。根據考古學發現,酒的歷史甚至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時代,在古埃及和兩河流域,已經開始用水果和大麥釀造水果酒和啤酒。酒既是飲食的一種,也具備醫療用途;飲用後產生的放鬆、快感、歡愉等其他感受,且提供了社交功能,難怪在不同區域種族的人類社會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俗云:「小飲怡情。」朋友相會、家人聚餐,適量飲酒助興,又可以陶冶性情,本來無可厚非;但若飲酒無度,甚至酒後駕車,傷人害己,就不只是「傷身」了。日前一名呂姓男子,酒駕後撞倒機車騎士,不但沒有在第一時間通報救護,反而電召妻兒到場,交換車輛後,由兒子出面頂罪。最後挨撞騎士傷重不治,呂氏父子皆被法辦。呂男償付被害者家屬500萬元,還得另服3年徒刑。

 近期疫情解封,酒駕案例也有增多趨勢。短短月餘間,就有車主酒駕後自撞水泥柱和商家招牌,或連續衝撞路旁多輛機車、小貨車後不省人事。也有駕駛在市區酒駕自撞,最後人仰「車」翻,狼狽不堪;更惡劣的,是一位曾有兩次酒駕前科的男子,被吊銷駕照後,繼續無照酒駕上路,最後撞死一名無辜騎士。足見飲酒過量且不知自我節制,可能造成的危害之鉅。

 顧名思義,所謂酒駕,就是在受到酒精影響下,仍然從事動力交通車輛的駕駛行為。我國《刑法》第185之3條規定,只要酒駕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時,依科學統計,當事者之反應能力已經減弱、情緒易受影響,不具備必要的安全駕駛條件,應付突發之交通狀況,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鍰。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曾觸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析言之,現役軍人若累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若係駕駛公務或軍用車,則加重刑度二分之一。同時間,行政懲度也已提高,凡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者,將遭受「酒駕汰除、肇事撤職」處分。所謂「軍人酒駕等同失業」,絕非危言聳聽。

 因此,若單純就嚴刑峻法的觀點,檢討軍人酒駕可能受到的懲處,確實不算輕。但從宏觀面檢討軍紀狀況,仍可發現少部分官兵,依然故我,視法紀如無物,在嚴禁酒駕、雷厲風行的耳提面命中,依然甘冒大不韙,飛蛾撲火般地違法亂紀,究其背後原因,與飲酒文化、心態乃至個人自律程度,可能都有相當關聯。

 首先,在飲酒文化層面來說,依照美國、日本等國防制酒駕經驗分析,養成「反酒駕共識」的組織文化,是從根本上杜絕酒駕的關鍵要素。析言之,唯有讓組織中的每個人,都清楚認知,反制酒駕是每個人的事,方能澈底改變當事者的行為。例如,養成「聚餐不勸酒」、「酒前不開車」、「酒後不開車」、「指定駕駛」等習慣,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駕車風險行為。幹部也可以鼓勵所屬制訂公約,或相互監督規勸,建立安全駕駛文化,防患於未然。

 其次,相關人員也應認知,以今日臺灣社會的執法密度,酒駕絕對沒有僥倖空間。須知,受到國人對酒駕行為深惡痛絕之影響,警察機關查察酒駕的密度,只會愈來愈高。尤其重要的是,當事者即使是被別人撞,但只要酒測值超標,就可能喪失應有法律權益;以軍人而言,更要付出至少失業的代價,代表所有人生規劃都要歸零,實屬得不償失。

 最關鍵的,國人都保持堅強的自我管理意識。畢竟適量飲酒雖能讓人放鬆情緒;但過度放鬆,就會產生放縱的悲劇。唯有建立此一認知,在餐飲前,即建立代客駕駛、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親友接送等防杜手段,並時刻自我警醒,方能達到絕不酒駕的目標。

 整體而言,酒駕的行為害人害己,既斷送前程、也毀壞團隊榮譽,常常讓歡樂愉悅,在轉瞬間墜入無底暗黑深淵。尤其是軍人,觸犯酒駕除須面對刑責與罰金,還將因此喪失工作權,乃至月退俸;肇事者最嚴重的刑責,甚至可能是無期徒刑。外界因此以「天條」形容軍人「絕不酒駕」,倒也恰如其分。因此,唯有「嚴懲酒駕」,方能真正實踐「生命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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