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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社論

【社論】落實官兵權益保障 提升國軍形象

 為使官兵、眷屬及聘雇人員對自身權益保障有更深入的了解,國防部日前舉行110年度官兵權益保障常識有獎徵答活動抽獎。今年參加抽獎的人數超過10萬,比去年增加2萬餘人,顯示官兵關切對自身權益及維護途徑,且透過實際行動深入了解;這是多年來國軍宣導官兵權利的一大進步,也代表國軍推動依法行政的成功。我們相信,唯有權利與義務兼顧的國軍,才會受到人民信賴,也才能提升國軍的全戰力。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除了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及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特別針對軍人的規定外,國軍亦為第7條所言之「中華民國人民」,自然與所有國民同樣享有相等的法律權益。故無論從確保個人權利,或者貫徹民主法治國家的精神,中華民國國軍官兵的權益自應受到憲法及相關法律的保障。

 為落實《憲法》保障國軍官兵權利,《國防法》特別在第3章訂定「軍人義務及權利」,其中第16條規定「現役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其待遇、保險、撫卹、福利、獎懲及其他權利,以法律定之。」第18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後備軍人之優待及應有之權益,以法律保障之。」第19條規定「軍人權利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依法救濟之。」都是針對維護官兵權利而訂。

 為符合《憲法》與《國防法》的精神,國軍在後續法制及實務工作上進行許多改革。民國102年修正的《軍事審判法》,將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採修法一次到位,施行分二階段方式,逐步移歸司法依刑事訴訟法訴追、處罰;轉型後的軍法人員則在部隊扮演更為多元的角色,執行各種法治教育,以其專長法律知識,提供官兵法律相關的服務;104年修正旨在維護部隊紀律基礎的《陸海空軍懲罰法》,特別加入人權觀念,第1條即明訂:「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特制定本法。」其內文許多法條亦彰顯保障官兵權利的精神。

 為多方位保障官兵權益,國軍推出許多官兵申訴及維護自身權益的管道,包括「1985申訴專線」、各軍司令部「0800申訴專線」、國防部發言人臉書等,其中國防部、各軍司令部、國防大學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均設置「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簡稱權保會),可說是所有管道中,維護官兵權益範圍最為廣泛的機制。

 現行規範權保會的法律主要有兩項,分別為107年最後修定的《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設置要點》,及今年9月最後修定的《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審議要點》。之所以說權保會是維護官兵權益管道中範圍最為廣泛的機制,可從審議要點第3點「權益保障範圍」看的出來,除了特定的排除事項外,僅列出兩項內容,一是「遭受不當管理措施或處置」,另一是「其他個人權益受損」,雖然條文極為簡單,但幾乎涵蓋所有影響權益事項。

 審議要點明確規定兩階段審議程序,官兵若不服各機關、學校權保會之審議決議,可向國防部權保會提起再審議,此一措施讓官兵得以獲得再救濟的機會,降低權益受損的可能;設置要點則規定委員構成的兩種身分,一是軍方委員,另一是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的外聘委員,前者任期隨職務異動,後者有任期的保障,並得視任務需要續聘一任,此外亦規定「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些規定既避免「官官相護」的不當聯想,同時也避免審議性平案件時,因性別失衡導致審議偏差。

 透過權保會的設置及保障官兵權益的措施,官兵權益獲得充分的保障,也可讓國軍社會形象獲得提升。最顯著的例子是人稱「黃媽媽」的陳碧娥女士,在84年其子黃國章落海事件後成立「軍中人權促進會」,108年陳女士出席海軍紀念九二海戰開幕典禮時,公開肯定國軍對人權的重視和進步,足以證明國軍在改善和維護官兵權益上,付出許多心力,這個成果社會大眾也能深刻感受。

 《孫子兵法》謂:「視卒如嬰兒,故可以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一支百戰不殆的軍隊,除了裝備先進、戰技精良,還要各級部隊愛兵如子,故須從維護官兵權益做起,用心經營這個大家庭。國軍經過多年努力,已建立重視權益、嚴守紀律的文化,這是軍隊戰力的核心,必須持續守護與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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