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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社論

【社論】《跟騷法》保障人民 綿密社會安全網

 歷時近6年,《跟蹤騷擾防治法》(下稱本法)上個月19日終於完成三讀,是國內防範騷擾及落實性別暴力防治的一大里程碑。本法將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8類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包括數位與實體,過往無法可管之瘋狂傳送訊息、打電話、網路騷擾行為,均納入規制約束,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案將在公告6個月後施行上路。

 在日常生活中,時有聽聞或遇到身邊友人被愛慕者或不名人士跟蹤情況,甚或透過簡訊、無聲電話大量轟炸,傳遞一些讓人不安和不愉快訊息之騷擾行為;而反覆持續之跟蹤、騷擾,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莫大恐懼而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許多性暴力或情殺案件往往亦始於此。如月前屏東女遭瘋狂追求者「假車禍真擄殺」,震驚社會,因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家庭暴力防制法》之家庭成員間或親密伴侶關係,無法核發緊急保護令即時制止,僅能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所列,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禁制效果有限。

 我國向來重視婦幼人身安全及性別平權,也立法建構許多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包括民國86年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87年之《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91年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3年之《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民國94 年之《性騷擾防治法》等,後三者被簡稱為「性平三法」,《刑法》亦同時修正相關規範,使長久以來遭受傷害或不平等對待之被害人,有尋求法律保護之管道。然而,即令有如此綿密之保護網,近來社會上仍發生層出不窮之跟騷事件,甚至造成數名被害人死亡。法律保護體系有所不足之爭論,由是而起。

 為降低被跟蹤騷擾之風險,讓民眾免於恐懼,本法針對反覆持續之跟蹤騷擾入罪化,並及早讓警察機關介入調查、告誡。被害人、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可以透過聲請,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要求遠離特定場所、完成治療處遇計畫,以及其他必要防止措施,落實被跟騷者之即時保護。為因應本法將在明年5月正式上路,相關部會宜及早做好配套子法訂定等準備。

 1999年,日本發生一名女大生被陌生男子跟蹤騷擾並殺害之「桶川事件」,國會遂於次年通過《糾纏行為規制法》。本次三讀通過條文仿日本法,將實務常見跟騷態樣,明定為第3條第1項之8款事由。由於刑法是與人民生活最密切相關之律條,犯罪手段又與時俱進不斷推陳出新,本法之立意,即在遏止類此行為,達致人民生命之完善保護。

 跟騷行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不在可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及通訊紀錄之範圍。為此,本法特別規定,在偵(調)查本罪嫌時,可以調取。另為周延保護被害人,本法就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當法官訊問後認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虞,得為預防性羈押。蘇貞昌院長亦指示,就法務部提送行政院審查之「刑法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章」修正案,協調跨部會研商,針對預防性防止、減少損害擴大,及對犯罪者嚴厲懲處等,尤其私密影片一定要盡快截斷、截止,避免流傳,對「色情報復」之處罰亦將一併納入討論,以達到即時保護之效果。

 美國犯罪學者將跟蹤騷擾行為分成「一般性強迫型」、「戀愛強迫型」及「情愛妄想型」等3類,認為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及控制等,有相當比例犯罪人同時具有精神疾病。本法之制定,讓落實性別暴力防治邁出重要一步,但刑法中對精神病犯之犯罪抗制仍有缺漏,有待行政、立法相關機關攜手合作,以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

 綜言之,法典雖立,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須建構由司法、警政、社政、醫療及教育等機關,與民間團體協作之整體防治網路,才能確保被害人之安全,並讓加害人得到有效之治療輔導。要杜絕跟騷行為,讓國人生活更加安全及安心,除加重行為人刑責外,從被害人角度考量,如何下架、移除性私密影像亦是重點;更且,任何強制處分,只是暫時性隔離,無法永久,唯有人心才是關鍵因素。人性須受疏導,婦女安全保障才能真正獲得解決。所謂「有緣才能友緣」,愛之、護之猶恐不及,當緣情已盡,且好聚好散,無須再加摧折。明乎此,人心自能安適,社會自能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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