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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社論

【社論】杜絕酒駕保平安 恪遵規定護榮譽

 近日,高雄市發生一起黃姓男子酒駕,撞上過馬路的1家4口,造成母親死亡、父親與2個女兒重傷悲劇。警方指肇事者已是第3度酒駕,此次再釀巨禍,引發社會各界嚴厲撻伐。

 據交通部道安會去年12月29日公布的酒駕事故死亡統計,2011至2020年,連續9年酒駕致死人數皆下降,但去年前10個月酒駕事故死亡有261人,較前年同期增加22人,增幅9.2%,中斷酒駕事故死亡連9降紀錄,令人遺憾。

 道安會統計發現,2011年酒駕事故死亡人數達909人,之後連年下降,2012年降為779人,2013及2014年分別是585人及534人,2015年降為467人,2016至2018年依序再降至399人、332人及316人,2019年及2020年再降為294人及289人。此外,據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酒後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傷人數計1萬1225人,加上死亡的289人,平均每天有近32人因酒駕交通事故導致傷亡,平均每小時有1.5個人因酒駕事件致死傷。

 酒駕一直是舉世撻伐的社會治安問題,為遏阻此惡行,各國無不祭出重罰因應。為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我政府早將「酒駕防制工作」列為施政重點。然據既往酒駕平均刑期,未肇事者3.3個月、致傷者16.5個月、致死者31.5個月,顯見判刑過輕,嚇阻功效有限,亦引發立委質疑,呼籲修法。

 為遏阻酒駕,交通部去年12月底提出3個修法方向,包括初犯致人死傷沒入車輛、累犯定義延長為10年、加重同車乘客責任罰款3000至1萬5000元等。

 「酒駕是全民公敵。」政府將修法加重刑度,未來再有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累犯加重處罰。

 而前年修法中明定,曾違犯刑法相關酒駕條文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役軍人若累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若係駕駛公務或軍用車,則加重刑度2分之1,同時提高行政懲度;凡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者,將遭受「酒駕汰除、肇事撤職」處分。至於「酒駕不能安全駕駛」部分,明訂標準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鍰。

 為配合政府「酒駕零容忍」政策,國軍每月定期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合作,查詢國軍人員酒駕隱匿案件機制,並策頒「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及拒絕酒測懲罰參考基準表」,以遏止類案。各級應針對酒駕肇案及拒絕酒測官兵,依「酒駕汰除、肇事撤職」原則檢討,重懲列汰,嚴肅軍風紀律。

 國防部強調,各單位幹部針對具飲酒習慣人員,應綿密家屬聯繫作為,配合離營時機,利用官兵同溫層及活化宣教方式,提醒珍惜工作、遵守軍紀營規及強化法紀觀念;各級幹部應主動掌握單位士官兵營外動態,藉家人、朋友及同儕力量,了解官兵在外行止有無違常,發揮共管共教防範機制,有效遏止類案。

 衡情論理,飲宴聚會適量飲酒,仍應以安全為重和愛惜生命為前提。綜觀近年來國軍人員酒駕案件肇因,多為官兵休假外出參加應酬所致,顯見少數官兵仍缺乏喝酒不開車的觀念。事實上,參加應酬和喝酒的行為,是可事先掌握和控制的,國軍官兵應盡量避免參加無謂應酬,但若基於禮俗無法避免,必須參加飲宴或聚會,或與親友餐敘飲酒,預判有小酌可能,應事先採取指定駕駛、運用大眾交通工具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以斷絕酒駕之肇生。

 此外,各級幹部應主動掌握所屬營外飲宴活動,提醒適量飲酒及注意安全,尤其酒後因人體情緒放鬆,精神呈現亢奮狀態,常因友人起鬨強令飲酒,加上飲酒文化中有「敬酒必須回敬」的陋習,致酒過三巡,常衍生脫序行徑或悲劇憾事。

 綜言之,酒駕是嚴重危害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之駕駛行為,不僅將個人前途、家庭幸福置於高風險環境中,一旦肇事,還得面對法律責任,付出的代價與後果,將讓人悔不當初,遺憾終生。據此,各級官兵應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建立守法重紀的正確觀念,達成「零酒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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