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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社論

【社論】恪遵廉政倫理 維護國軍優質形象

 農曆春節將屆,國人傳統三節常有送禮、飲宴應酬等習俗,為端正社會風氣,國防部特別重申,官兵應恪遵廉政倫理相關規定,除落實不收禮、不接受邀宴招待外,亦籲請袍澤,力行不送禮、不邀宴、不請託關說等廉能規制,共同維繫廉潔風尚。

 為貫徹廉能政策,國軍分於民國97 年及 103 年訂(修)頒 《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明白揭示訂頒之目的,在使國軍人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以提升國軍清廉及崇法務實形象。此外,國際透明組織2012年推出「政府國防廉潔指數」,係評估各國國防與軍購透明度的權威指標,我國2013年及2015年均獲評低貪腐風險之B等級,在全球受評國家中,名列前茅,代表國防廉潔持續受到國際社會肯定。

 我國對公務員貪瀆犯罪,主要規定於《刑法》第4章瀆職罪中,惟目前另有特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對刑法中相同行為大幅加重本刑,其第4、5、6條將公務員貪污行為分為三級,分別處10年、7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十分嚴厲。

 今年春節假期長達9天,為提醒袍澤恪遵廉政倫理相關規定,涵養廉潔國軍品格,國防部特別將應注意事項及規定,以「一令到位」方式頒布全軍,並責成各單位主官(管)利用集會時機宣導,希望能達致潛移默化之效。官兵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或邀宴,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讓行政程序更臻透明;民眾如發現官兵涉有違法接受財物餽贈或飲宴酬酢情事,亦請撥打檢舉專線,勇於糾錯。

 須知,國軍人員受邀或邀請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惟若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贈受財物,縱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或餽贈,甚或本人或上開之人藉由第3人轉交者,亦均推定為國軍人員之贈受財物。國軍人員亦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且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有不當接觸。

 深化廉潔意識與防貪於未然,從而營造出廉潔體質文化,是廉政工作推行的宗旨;而「執干戈以衛社稷」是軍人之天職,風紀的良窳,不僅影響國家形象,亦決定軍人尊嚴。國軍官兵、文職及約聘雇人員,具有廣義公務員身分,為建立國軍人員廉潔與法紀認知,完善預防機制,國防部與法務部廉政署合作研編《國軍人員倫理指南》,作為遵循行為規範及廉潔教育教材,期能發揮指引和防弊功效。

 雖然國軍推動廉政工作成效卓著,但仍有少數人員因經不起財、色誘惑而涉貪。國軍秉持「揚善懲惡」,對任何涉犯貪瀆之不法人員,絕不容忍或寬貸,且教化皆先於懲罰,軍隊必然會先透過各式教育和宣導,讓官兵知悉法律規定和違法後果,再進一步要求遵守律條。要確保內部人員在部分隱性或顯性之道德兩難情境中,依然能保持廉正態度,須藉由合宜正確的行為準則,輔以正規化廉能訓練,期能在國軍人員執行業務與面臨道德抉擇時,發揮指引教效,營造透明廉潔有效率的工作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於今強調法治與人權保障下,對公務員貪瀆處以不成比例之重刑,其正當性已非無疑。按刑法終究離不開人情世故,目前國人對軍人、警消等服務滿意度持續攀升,對廣大辛勞公務員(包括軍人、警消)執行救災、救護任務,或針對勤務冒險犯難,因感激而致贈小禮品慰問,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應屬正常禮儀酬酢,無逾越社會相當性,若評價上仍認定為「公務員構成犯罪」,則不免淪入概念法學之嫌。

 據此,《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中,對於年節相關餽贈、飲宴應酬等,列有但書。如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慰問(勞)或救助者,受贈之財物市價以1000元為上限,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則不予限制;重要節慶聚會時,則以團拜、集會聯歡或茶會方式行之,且力求節約,避免鋪張浪費。相關規定符合人情世故,讓單位、官兵與文職人員有所依據,且能提升國軍純良風尚,維護清廉形象。

 綜言之,歡慶春節之際,法律規制的宣示及儆戒作用,對每個人心中行為動機的約制,有可能輕如鴻毛,亦可能重如泰山。在疫情當下,我們要特別提醒官兵弟兄姊妹,嚴守防疫規定,落實勤洗手、戴口罩、進出公共場所貫徹實聯制,在既有基礎上,一切以防疫為要;全軍袍澤更應牢記不酒駕、不賭博、不收禮、不接受邀宴招待、不涉足不妥當場所、金錢用度量入為出等軍紀要求及廉能規範,遵法守紀,平安快樂過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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