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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軍事論壇

【軍事論壇】實踐武裝衝突法 尊重基本人權價值
俄軍對烏國城市進行無差別轟炸,造成大量無辜平民傷亡。圖為基輔近郊遭俄軍炸毀的民眾住宅。(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鄧瑞軒

 隨著烏俄衝突持續,陸續傳出俄軍對烏國平民施暴的畫面,基輔附近布查等地,發現大量平民遺體,聯合國認俄軍涉違反戰爭法,4月初暫停俄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資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早在3月針對烏俄衝突中違反人權的相關戰爭犯罪情事進行調查,內容包含無差別轟炸、性侵、酷刑及非法處決等,歐美對殺害平民的罪行紛紛提出譴責與制裁。

交戰雙方須貫徹人道精神

 目前對戰爭中的平民保護有「武裝衝突法」規範,屬於國際法的一環,與國際人道法互為補充,在限制武裝衝突雙方的作戰方式及手段,降低對不具有敵意人員,即非作戰人員及非作戰用財產的損失,國際人道法與人權法的差別在於人道法適用於戰時,而人權法則適用於和平時期。

  國際人道法是數個條約及約定成俗的國際慣例所組成,其中包含國際公約,例如日內瓦公約、國際法、一般性的國家原則及針對個別案例所訂的特別法。 國際人道法起源於19世紀,當時國際社會為在軍事及人道關懷之間尋求平衡點,作為對於戰後世界局勢的省思,除代表性的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外,還有文化資產保護公約、生物武器公約、常規武器公約、化學武器公約、渥太華反人員殺傷地雷公約及孩童權利公約等,保護範圍包含非作戰人員(含已放棄作戰或不能作戰者)、限制作戰方式,包含特定武器及戰術等。

 無論敵我任何一方均須保護非作戰人員的生命健全及身、心靈健康,均需人性對待,亦不能視之為敵方,須提供食物、庇護所、醫療照護及與家人聯繫的管道。特別不可傷害自願投降的敵軍。此類非作戰人員及設施,以紅十字、紅新月及紅水晶符號標示,以提醒交戰雙方必須貫徹人道精神,目前規範的非作戰人員包含:

 一、平民、軍民間的醫護及宗教服務人員。

 二、無法作戰人員,如受傷、載具失去動力需救援(如沉沒中的船艦)的人員、染疾、俘虜。

  三、所有醫療人員、醫院及相關資源(如救護車等)均需保護。

  四、不能以平民作為掩護軍事設施或行動的屏障。

 敵我所有作戰人員必須做到:

 一、為保護平民及其財產,必須能分辨參與作戰及未參與作戰人員。

 二、降低多餘的傷害及非必要的苦難,例如限制使用集束炸彈、人員殺傷地雷等。

 三、降低對環境損傷的嚴重性及影響期程,例如限制使用生化武器、致盲性雷射武器等。

  根據聯合國調查,世界上違反戰爭衝突法的事件無時不在上演,唯一的解方是作戰中的所有國家或個人軍事專業及倫理,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素養,對基本人權有所認識及尊重。身為作戰指揮官或高層領導者,必須嚴令要求部隊不可為之,甚至處罰以防止暴行發生。違反的國家或個人已非單一國家的內政事務,而是影響國際公理的戰爭犯,對其處置決定世人對於人道理想及國際公理的認知,處置稍有不當或不足,均影響未來的國際環境安全。

國際組織調查咎責

 自2014年2月俄國占領克里米亞起,聯合國即關注烏俄的緊張情勢,同年3至5月烏東地區動盪,雖然烏克蘭政府與頓內茨克及盧甘斯克等兩地方政府曾達成停火協議,但烏克蘭最終失去對兩地區控制權,並陷入持續8年的武裝衝突,截至今年俄國入侵烏克蘭為止,已累計造成軍、民逾1萬6千死亡,無數難民流亡他國,醫院、學校等基礎設施破壞殆盡。

  今年3月4日召開的第49屆人權理事會,正式決議俄國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 並以武裝衝突法中的日內瓦公約及其第一附加議定書為依據,要求締約國共同調查、起訴違反其締約內容的組織或個人,並要求國際法院著手調查。 人權理事會決議,內容涉及武裝衝突法項目如下:

 一、俄國侵略烏克蘭所導致的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

 二、俄國應立即保護烏國境內平民及關鍵民用基礎設施;

 三、俄國應立即停止軍事行動,並撤出烏國國境,以防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發生。

 四、確保人道救援能公平、獨立的進出衝突地區;

 五、對於人權(如生命、受教育及心理健康)已遭損害的人民,需優先給予保護。

 六、確保網際網路使用權,並保障其安全、開放、可靠性。

 七、因戰爭衍生難民於他國避難應不受種族、民族或族裔身份的歧視。

  事實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歐洲安全組織早在衝突之初,2014年3月即派遣觀察團進入烏國實施調查,發現至少100多處由親俄武裝團體控制的非法拘留所,關押烏國軍官、記者等,人權理事會旋於2015年控訴7名親俄武裝團體成員違反武裝衝突法。

  由於烏俄衝突目前仍看不出和平契機,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成立國際調查委員會,調查烏克蘭境內發生違反人權、人道法的相關罪行,並排入人權理事會議程,於第51屆會議提出調查報告。 

俄軍暴行世人唾棄

 武裝衝突法並未限定作戰不能在人口稠密地區進行,例如城市,相對的,指揮官需強化部隊紀律,對於作戰人員及非作戰人員的辨認、武器使用盡量降低損害、使用曲射型彈藥需要有精準的觀測能力,否則若對都市射擊,將造成無法評估的傷亡。防禦方要盡可能避開或使用民間設施,以免波及百姓或增加平民危險,攻擊方會認為平民的安置是防禦方責任,以致於攻擊時,評估標準較防守方更為寬鬆,大大降低對一般平民保障。另外,部分民間基礎設施可供軍事使用者,如機場、港口及道路等,若被軍方使用或部署軍力時,將導致此設施身份受到質疑,就人道精神上,雙方依然要遵守法規降低傷害,但在人道法上,設施提供軍隊使用,使一方得到軍事利益者,即被認定為軍事目標,此時攻擊軍事目標並不違反武裝衝突法。

 武裝衝突法目的在以法律規範戰爭行為,限制其軍事力量效果,降低人員傷亡,尋求人道關懷及軍事需要等兩者間的平衡,但戰況是無法預測的,武裝衝突法也無法全盤規範,軍事及人道關懷平衡點的評估標準,往往因戰況及軍事決策等諸多因素而有所差異,唯一普世價值是保護平民的生命財產優於軍事利益,指揮官基於軍事道德倫理應予以避免,並發揮其軍事專業擬定替代方案。軍事手段做為政治目的的延伸,如果不能立基於道德規範及公義制高點,政治目的也將隨之扭曲。俄軍殺害平民暴行不斷被披露,其野蠻行為和恐怖行徑,將在歷史上留下難以磨滅的污點,為世人所唾棄。

(作者為國防大學上校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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