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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社論

【社論】《國安法》修正完善法源 確保國家核心技術

 高科技產業乃臺灣重要經濟命脈,惟近來紅色供應鏈滲透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高科技人才,竊取核心關鍵技術,對我國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立法院日前通過《國家安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要條文修正,增訂「經濟間諜罪」,用以規制及遏阻,防我核心關鍵技術流入中國大陸或其他境外敵對勢力。

 近年來,確保高科技產業競爭力及國家安全,成為國際立法趨勢。美國為強化關鍵核心技術保障力度,已修正外國投資審查及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強化執法力道;韓國除修訂防止產業技術外流與保護之相關法案,今年2月且通過半導體特別法,明定更嚴厲之罰責。

 為防止高科技核心關鍵技術遭侵害,法務部調查局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授權,加強查察在臺陸企及可疑港資、僑外資公司。綜彙其偵辦之案例分析發現,陸資常刻意規避我國法律,透過「臺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在第三地投資之企業」、「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刻意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在臺從事「業務」,實則藉機進行不法勾當;在在顯示中共對我高科技產業挖角、竊密行為,已是危及國家安全之嚴肅課題。

 觀諸陸資企業不法行徑,常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手法包括名為臺資公司,實為陸資或陸企隱名,私下從事業務,即俗稱之「假臺資、僑外資,實係真陸資」。為期保護網完善,行政院提出上開《國安法》及《兩岸條例》主要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亦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在法制面建立更綿密之國安防線。

 為防制經濟間諜,現行《營業秘密法》設有侵害營業秘密罪,惟刑罰不重,且屬告訴乃論;證諸現實面,被害企業大抵以刑事告訴達成民事賠償目的,嚇阻效果有限。甫通過之《國安法》條文規定,任何人只要為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行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且非屬告訴乃論;而「經濟間諜」行為,則涵括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等行為。

 另外,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罪」,任何人不得意圖在他地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違者最重判10年以下徒刑,罰金上限更達5000萬元;又為維護我國經濟秩序及資本市場正常運作,明確規範陸企及陸資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及投資行為之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提高罰則,並明確化處罰對象,讓相關規範內容更為周全。

 新法採層級化保護,與《營業秘密法》法定刑差距非常大,如何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勢必成為將來法庭攻防焦點。為使範圍特定,以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條文除明定其定義及範圍外,另就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辦法,經認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應報由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立法院備查,並定期檢討滾動調整,以因應產業環境變化或技術變革。

 尤其兩岸科技交流涉及人、物與金錢之移動,此次《兩岸條例》配合《國安法》修法,整合赴陸審查規範,建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業務人員之赴陸管理機制,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入陸應經審查許可,違者最重可處1000萬元以下罰鍰;而《證券交易法》即已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以機先防制員工或公司代理人為洩密等不法行為,因是,業界前端之自主管理,無論從方法之妥當性與實踐之可行性而言,俱屬必要補充且有益發展。

 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建構完善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強化我產業及技術之保護策略,俟相關配套提出,並加強宣導,即可利企業及民眾遵循;司法機關亦將建構國安檢察官、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並參與相關專業研習,厚植辦案能量,以國安視角提升辦案效率,攜手達成確保科技產業發展,維持企業競爭優勢,鞏固國家經濟命脈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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