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政府官員辦理對外採購標案時,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洩漏底價等手法,護航特定廠商得標;另有採購評選委員利用職務,獲取個人不法利益之白領犯罪,並於事後索取賄款。前述案件均遭檢察官依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並沒收來源不明財產;惟彼等不法行徑已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賴度,更斲傷公部門形象甚鉅,凸顯依法行政之重要性。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年5月公布施行,同時規定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併列最低標及最有利標兩種決標方式,原則採用最低標決標機制;但卻常見履約能力不足之廠商低價搶標,致後續爭議不斷。嗣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改革決標方式,於106年10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鼓勵各機關考量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適當決標方式,自此解除最有利標之限制。
為因應各種採購行為,《政府採購法》條文制定多元,相關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招標期程及廠商資格訂定等多項可搭配之作業方式,均由招標單位自行選擇,藉以符合各採購案件多變之屬性與需求。機關辦理採購之目的及需求各異,欲達成採購功能與品質之要求亦非一致。其中,決標原則之擇定,除採購法第52條第2項對於部分服務類別明定以最有利標為原則外,其他採購案之決標方式,均由主辦機關決定。
辦理最有利標之相關程序較為繁瑣,前置作業時程較長,但就採購效益而言,此作法較能確保採購品質,卻又潛存較高之「人為介入」風險,易引發採購爭議;惟其係透過評選委員會之選判,評選出最有利廠商,進而決標,較能吸引優良廠商參與投標,可維護政府採購品質。而非高度技術性或未涉及專利之財物、勞務採購,以最低標為決標條件,不僅辦理採購程序較簡便,更能達成節省公帑並滿足政府機關採購需求之目的。觀諸各決標方式,均有其利弊與限制,關鍵在於,採取何種決標條件,端視機關基於採購需求,並於「採購程序、採購效益及人為介入」三者間,審慎權衡抉擇而定。
公務機關辦理最有利標常見之風險樣態,可區分為承辦人員之廉政風險及行政疏失,相關人為介入干預或行政缺失,不啻降低採購效能,更影響政府威信。若以人情凌駕法治之上,恐將因錯誤觀念導致便宜行事或未能遵守法律規章,而肇生弊端與不法情事。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公務體系過往的長年積習,則可綜歸為導致政府採購弊端難以弊絕風清之主因。
分析近年常見之最有利標採購弊案特徵,以機關內部人員洩漏委員名單情形最為常見,且洩密者通常構成圖利罪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次是人情請託及關說,尤其對於主管長官違法之關說及指示,下屬不便也不容易抗拒;再者為廠商賄賂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更藉由第三人分工合作、居中搓合,共同形成犯罪形態;第四則是評選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進而影響評選決議,並多於事後索賄。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及《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中,均明確規定政風單位必須負責監辦公共工程。因此,政風人員在參與機關各項採購案件開標、驗收等事項之監辦時,即應善用各項資源,主動發覺問題,導正錯誤的採購行為,避免因為採購舞弊行為,造成國家、人民利益的損失。
誠所謂「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國防部自111年10月起,透過跨域合作方式,成立新建工程採購廉政平臺,使民眾、廠商、承辦公務員與相關政府機關(工程、審計、檢察)等跨域成員,藉由共同發覺風險、解決問題,在採購、簽約、施工、履約及驗收等各方面,深入探究弊端及找出漏洞,提出具體有效改進作為,以彌補疏漏。藉由該平臺機制的積極運作,讓承辦人員安心執行職務、維護廠商合理之權益,除能避免弊端發生,亦可發揮外部監督力量,促進交流互動,使政府得以妥善監督及稽核。
「依法行政」之要求,旨在讓官兵「不願貪、不必貪、不能貪、不敢貪」,使「廉潔國軍」品格風範深植人心,並據以健全行政管制流程,提升國軍人員專業素養,預防人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之弊端,更要致力於灌輸「以廉潔為榮」之觀念,使國軍獲得最優質的採購品質,進而促進市場機制自由與公平之運作,強固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