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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要聞

租屋新規9月1日生效 每度電費設上限
內政部新版租屋契約將於9/1上路,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截自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懶人包」)

記者李恬郁/綜合報導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將於9月1日生效,新版租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以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表示,新版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至9月)及非夏月,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內政部指出,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另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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