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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國防焦點

【柳營要聞】熟稔契約作業規定 避免履約爭議

 一、案情概要: 鑑於國軍各單位執行採購作業時,針對採用開口式契約方式辦理之購案仍有作業未臻周妥情形,爰研提開口式契約之適用範圍、執行方式、注意事項及缺失態樣供各單位參考運用。

 二、參考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1項、第65條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

 (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1-18、10-1及10-5

 (四)行政院工程會108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640號函

 (五)行政院工程會10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1160號函

 (六)行政院工程會109年6月13日工程稽字第1091300242號函

 (七)行政院工程會11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04號函

 (八)行政院工程會111年2月21日工程稽字第1111300046號函

 (九)臺北市政府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三、適用範圍、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開口式契約適用於「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須由機關按實際需要通知廠商履約」及「按契約項目及單價,依實際完成履約情形給付契約價金」之採購案件,如屬採購數量確定之購案,除有特殊考量因素外,較不宜採用開口式契約模式辦理。

 (二)各單位辦理開口式契約採購,應在預算額度內,審慎預估其需求數量,避免預估採購數量與實際下訂數量差距過大之情形;另決標原則非僅局限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 1,以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應參考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各款決標原則,依個案情況審慎擇訂之。

 (三)採開口式契約模式辦理之購案,其招標文件須載明採購需求項目、預估需求數量、各項目之預算單價、執行之上限金額、通知廠商履約方式及履約期限,並明確註明履約執行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時間,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以免產生履約爭議。

 (四)開口式契約之履約保證金收取額度、繳納及發還時機,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招標文件合理訂之,並宜考量採契約下訂後,依實際下訂數量按比例繳納之作法,較符公平合理原則。

 (五)採開口式契約作業模式辦理之購案,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宜按逾各次下訂應完成期限日(時)數與「該次通知履約內容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之乘積為原則;該比例應合理訂之,避免因違約金計算結果過高有違公平合理原則,或過低無法達到管制目的。

 (六)各單位執行開口式契約時,應注意預算月分配之合理性,以免肇生無法及時付款之履約爭議。

 (七)開口式契約執行階段應指定專人專責落實履約管理,確實掌握下訂數量及金額,避免有超額下訂或超額支付之情形。

(採購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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