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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國防焦點

【柳營要聞】依約辦理驗收 確維機關權益(上)

 一、案情概要:

 針對近期媒體報導,發現不肖廠商號稱提供臺灣品牌(MIT)產品,卻實際以大陸產品「貼牌」後販售供應等情,為避免及防範廠商以大陸產製贗品交貨,影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針對「計畫申購」、「招標訂約」及「履約驗收」等各階段採購作業,重申提醒相關注意事項,請各級確實遵循辦理。

 二、參考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第17條

 (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9條

 (三)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11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28號函

 (五)國防部108年7月22日國通資安字第1080001629號令及109年10月16日國通資安字第1090209946號令

 (六)國防部111年5月11日國採購包字第1110118989號令頒「國防部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109年12月7日國採管理字第10902671643號令頒「採購契約通用條款」

 三、注意事項:

 (一)「計畫申購階段」:因兩岸並未締結政府條約或協定,本部辦理各項採購,請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倘有特殊需要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者,各單位應先檢討確定無安全疑慮且無其他適合替代標的及來源,並敘明理由依採購計畫核判權責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招標訂約階段」:各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確實審查投標廠商是否為經濟部投審會公告之「陸資廠商」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之聲明切結事項,並注意廠商投標時檢附之產品型錄、服務建議書及報價單等文件所列之原產地或供貨來源,核對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應適時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確認產品來源。(採購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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