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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要聞

立院三讀 重大犯罪、未繳貪污所得 不得遴選外役監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貪污犯、重大經濟犯若未繳回犯罪所得等,不能參加遴選的條文。

 全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保留條文經表決後,順利通過修正動議,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包括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1、累犯執行逾2分之1;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不得遴選外役監的情形,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至於外役監遴選的「消極要件」,三讀通過條文擴充到15款,現行的6款情形均保留,增訂部分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情形也包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不在此限;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普通強盜罪、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人口販運罪。

 此外,為降低返家探視的制度性風險,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等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以及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的其中一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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