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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要聞

財政部公告房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瞄準豪宅嚴厲租稅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瞄準豪宅主祭出租稅嚴厲措施,112年若交易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且交易金額被判定屬「豪宅」等級,今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須依交易價格而非房屋現值計算所得稅。財政部並預告囤房稅2.0差別稅率,建商未售餘屋最高達4.8%。

 在豪宅定義上,臺北市過去是指交易金額逾7千萬元,財政部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其他地區2千萬元。

 財政部表示,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本次也調增相關地區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個人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額。

 財政部也預告房屋稅差別稅率參考基準,建商餘屋在一年內未銷售,稅率為2%;超過一年、在兩年以內稅率2.4%;超過兩年、在四年內稅率3.6%;超過四年、在五年內稅率4.2%;超過五年將適用最高稅率4.8%。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該標準,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以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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