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12 

國防焦點

【柳營要聞】運輸通報-重申汽車集用場作業管理、車長職責及官兵防衛駕駛要求事項

 一、重申各單位應依部頒「國軍汽車集用場及駕駛行車安全作業規定」確實要求汽車集用場作業管理、車長職責及官兵防衛駕駛正確觀念,提醒各單位注意及要求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請與調派,依權責完成核派後,不得任意更換車輛、車長或駕駛,嚴禁使用軍車執行私人事務,且不得有未經核准私自出勤情事(含營內勤務),集用場並依派遣紀錄及優序實施減併派作業。

 (二)車輛出勤前確實由技工完成檢查及簽證,駕駛及車長除依行駛前、中檢查要項實施車輛檢查及完成表單簽名外,車輛確實完成路線規劃,並依申請及規定之路線行駛;另於車輛回場後向集用場實施歸詢報告,調度人員並於運輸管理資訊系統登錄行駛里程後結案。

 (三)持恆落實勤前教育及任務提示宣教,由主官(管)、車長、駕駛、調度及技工,於宣教時機引述各起軍、民車車禍案例,強化官兵防衛駕駛觀念,降低行安風險,以維部隊戰力與軍譽。

 (四)車長合格簽證及職責:

 1.車長由單位主官核授簽證合格後始准執勤,以降低行車危安,並納入集用場管理。

 2.軍車變換車道或轉彎時,車長應運用「指差確認法」協助駕駛注意車輛內輪差及消弭視野死角;另駕駛應建立「防衛駕駛觀念」,隨時注意四周環境及加強警覺,以防突發狀況。

 3.車長職責:

 (1)掌握駕駛人員精神狀態。

 (2)維護乘車秩序及協助駕駛掌握行車途中周邊動態。

 (3)監督駕駛人員遵守交通規則及行車紀律。

 (4)監督駕駛人員完成行駛前、中、後之檢查。

 (5)車輛如發生肇事,盡速向單位報告。

 (6)核實簽證保12-018表。

 (7)車輛行駛於危險道(山)路或倒車時,負責指揮(督導)駕駛行駛,必須下車指揮。

 二、前揭要求事項,請運用勤前教育、任務提示及每週行車安全教育時機宣導周知,並結合駐地訓練演練突發狀況(情境)處置,確實貫徹執行。

 三、此通報事項請各級主官(管)親閱,並要求加強宣教及記錄備查,國防部將利用各項督(輔)檢時機,驗證單位執行成效。(後次室提供)

:::

PDF電子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