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01/11 

國防焦點

【柳營要聞】重申「營務營規」暨「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

 一、重申基層連隊運作,應以「連隊為根本、連長為核心、建制為主軸」,落實「四清兩點、五查三找」基本要求;「在營休假及提早收假」人員均應遵守營務營規,納入部隊管制,避免肇生管理罅隙,進而衍生違法(紀)或危安等情事。

 二、各單位應於春節連假前,運用主官(管)、士官及幕僚體系,針對所屬獨立、偏遠營區(廠庫)、三軍同駐一營區部隊及軍紀狀況欠佳單位實施督(輔)導,以發揮「走動式管理」之效能。

 三、年節將至,各級幹部均須落實「知官識兵」,主動關懷工作、心緒、金錢支用及假期規劃等狀況,並運用單位建制組織功能,發掘官兵行為異常徵候(如嗜酒、借貸博弈、不當投資及單親失怙等),並掌握人際關係行為態樣,透過諮詢管道及通報機制,預先輔導與協處,以防範酒駕、自殺、不當情感或詐騙等情事肇生。

 四、官兵各項軍法紀教育,應持恆落實於日常生活與工作當中,並建立班、排、連建制指揮與督管責任觀念,發揮建制組織功能;另於休假離營前,應由各級建制幹部,針對所屬實施軍紀安全叮嚀,防杜軍紀案件肇生。

 五、持恆教育官兵嚴守人際互動分際,於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及日常營區生活時,須遵「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及「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秉「相互尊重」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逾矩。

 六、各單位應持續強化「門禁管制」作為,針對人員進出營區時,應提高敏銳度,主動發掘異狀(如飲酒、精神不濟、神情詭異或夜間男女同時進出等情),查察並回報妥處,不可因熟識或職務之便,不予查驗或便宜行事,以確保營區安全。

 七、各單位應運用定期與不定期安全檢查,加強查察違禁物品(如酒類、毒品、賭博器具等);另於午休、盥洗及夜間就寢時間,應運用建制組織功能,加強人員管制(如打飯班、器材班等勤務)及巡察(如小寢室、庫房、頂樓及停車場等),以消弭管理罅隙。

 八、歲末秋冬之際常為邀宴時機,各單位辦理餐敘應依「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酒,且單位主官、政戰主管應負監督之責,避免人員飲酒過量及脫序行為;另應妥善編組,務使人員安全返家(營),並注意個人酒精殘值,避免衍生後遺。

 九、各單位務須貫徹「軍紀無假期」要求,針對違犯軍風紀案件人員,應秉毋枉毋縱、嚴懲不貸之原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與「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辦理,施以「悔過」、「檢束」等懲罰者,務須貫徹執行,不得因假日或節慶停止懲戒作為,以維部隊紀律。

 十、全體官兵應深刻體認軍人「責任」的精義,彼此共同相互惕勵,尤以各級主官(管)肩負所有事務成敗之責,務求盡忠職守,以「戰備整備為核心、教育訓練為手段、後勤補保為支持、內部管理為基礎及軍紀安全為表徵」等項重點要求,充分運用組織功能,適切運用「領導」與「管理」手段,以發揮整體戰力。(人次室提供)

:::

PDF電子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