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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要聞

健保署:受災戶健保補助6個月 年內適用4大措施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3日公告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凡屬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保險對象,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的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付。

 健保署說明,只要屬行政院公告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內受災保險對象,及符合任一項條件,包括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可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健保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付,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健保署表示,受補助資格的保險對象名單,由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署所送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花蓮震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

 健保署指出,在一年期間內,也享有4大協助措施,包括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的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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