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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兩岸論壇

【兩岸論壇】修《武警法》 中共武力多樣運用
 中共修正《武警法》,戰時中共海警在武裝部隊體系中的定位更形明確,已然成為中共第二海軍。圖為停泊在浙江港口外待命的中共海警船。(達志影像/Newscom資料照片)

◎黃秋龍

 近期中共面臨「疫後綜合症」、「港版顏色革命」、「美中科技冷戰」、南海爭端的國際政治博弈、軍事摩擦、外交攻防時刻,仍將武裝力量多樣化運用領域─武裝警察部隊防範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於6月20日,藉由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簡稱《武警法》)進一步明確化。不僅時機敏感特殊,更將對亞太周邊與臺海安全情勢造成影響,尤其時值全球投入防疫時刻,更須提醒世人,對共軍武裝力量多樣化運用的新興趨勢,武警、海警海上執法問題保持戒慎。

 根據中共「人大」公布中共海警局職權之規定,海警之主要任務原為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上治安、打擊緝私等海上犯罪之執法行動。而在《武警法》修正案通過後,戰時海警在中共武裝部隊體系中的定位更形明確。換言之,海警已然成為中共第二海軍,在戰時與海軍共同作戰;而中共海軍在獲得海警部隊加入作戰之後,其戰力與資源可進一步擴充。

 修正《武警法》 細化執勤範圍

 《武警法》自2009年8月27日實施以來,於今年6月20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修正通過。新修正內容主要是增加「組織和指揮」章,將「任務和職責」章調整為「任務和權限」;「總則」部分明確規定武警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任務,並在「任務和權限」章,細化執勤任務範圍規定,增加處置突發事件、反恐和搶險救援的任務範圍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做出援引性規定。

 首先,第1章「總則」,將武警原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修正為「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第2條);原安全保衛等任務明確為「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任務。」(第4條)。

 其次,第2章「組織和指揮」,規定武警由內衛部隊、機動部隊、海警部隊和院校、研究機構等組成(第9條);指揮體制修正為「平時執行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組織指揮」(第10條),並明確指揮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平時與軍隊共同參加搶險救援、維穩處突、聯合訓練演習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戰區指揮。」(第10條)

 再者,第3章「任務和許可權」,將原概括性的「安全保衛任務」規定,具體修正為「執勤任務」(第15條)、「參與處置動亂、暴亂、騷亂、非法聚集事件、群體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第16條)、「參與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第17條)、「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第18條)。至於,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則由法律另行規定(第47條)。第5章「保障措施」第32條第2項,賦予情報跨域數據庫職能,建立情報資訊共享機制,可以採取聯通安全資訊網絡和情報資訊系統,以及數據庫等方式,提供與執行任務相關的情報資訊及數據資源。

 概括看來,共軍武裝力量多樣化運用,不僅以跨軍文關係改革,以及境外執法、複合準司法警察權與情報跨域數據為多樣化表現形式;而且,若藉由近期美國詹姆斯頓基金會新建構的「隱形戰爭」網站角度觀察,上揭多樣化表現形式,對應著特殊的戰略想定,亦即在不對外(美國)公開武裝衝突前提下,優化使用經濟、網路與間諜等手段,發展出「超限戰」規則。

 透視「武力多樣運用」現實性

 中共論述多樣化軍事任務,在提出《2006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即已展開倡議,並於2013年4月16日發布《「中國」武裝力量的多樣化運用》(簡稱「武力多樣運用」)。「武力多樣運用」議題與政策應用,主要在樹立綜合安全觀念,參加國家建設、搶險救災、維穩、打擊各種暴力恐怖活動、安保警戒任務、加強應急救援、海上護航、撤離海外公民等行動能力建設。中共主席習近平在2017年「19大」報告,即明確提出「新型安全領域」與「新型作戰力量和保障力量」相對應觀念。事實上,其表現形式即戰略預警、軍事航太、防空反導、資訊攻防、戰略投送、遠洋防衛等。進而,以此參照未來武警非戰爭軍事行動,也與「新型安全領域」、「新型作戰力量和保障力量」有諸多互為對應之處。

 武警、海警不僅成為全球最大「國家」憲兵、武裝警察、海岸巡防力量,更擁有戰術運輸通用直升機、反潛機、運輸機(執行客貨、防護、測量、巡邏、勘察、救護、跳傘等任務),以及2000至10000噸排水量海警艦(配置水砲、集束防暴彈、發煙霧彈、導航等設備)、大型登陸艦、飛彈護衛艦、布雷艦、破冰船、電子偵察船等陸海空立體聯合執勤能力。而今,《武警法》細化武警執勤任務範圍規定,增加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和搶險救援的任務範圍規定,對海上維權執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新增援引性規定。尤其,有關執行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漁業管理、海上緝私等方面的執法任務,對民主體制國家而言,因經常涉及跨部門與多領域的複雜問題,更容易與中共威權黨國體制產生磨擦或爭議。

 然而,中共卻將此複雜問題,不僅由武警、海警統攝事權,更具體反映共產黨人的辯證兩重性,亦即武警既朝向「六位一體」聯合作戰能力,又可為反恐怖主義任務(《反恐怖主義法》第71條) 與境外執法履行準司法警察權。易言之,這不僅是中共藉非戰爭軍事行動,進行「武力多樣運用」政策路線,同時武警、海警的「武力多樣運用」形式,也對應著戰略預警、防空反導、資訊攻防、戰略投送、遠洋防衛等「新型安全領域」,以及「新型作戰力量和保障力量」。

 結語

 共軍即使有參與全球非傳統安全治理之意願與政策論述,卻仍面臨著內、外部條件侷限。一方面,因為中共投入非傳統安全治理之獲利必然有限,而且社會參與空間與能力也相對落後又不足;再者,國際社會尤其是美國,對中共參與非傳統安全治理之態度依然舉棋不定。而且,中共習慣採取國家對國家的國際合作傳統模式,然許多非傳統安全領域或威脅,卻經常來自於非國家與次國家的新興行動者。甚至,近年中共與周邊鄰國之主權或海上爭端,也將限縮共軍非傳統安全政策實踐能力。鑑此,美國極具影響力的外交政策智庫─美國外交關係協會,在分析中共參與全球非傳統安全治理,即曾指中共宣稱深化國際維和行動、人道救援、災難救助與航線安全維繫合作,其武裝力量之運用是國際安全合作的宣導者、推動者和參與者。然而,其動機仍出於自利與經濟現實考量。

(作者為元智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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