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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兩岸論壇

【兩岸論壇】威權統治干預司法 陸沉冤難雪
 中國大陸在威權統治下,冤案不絕,悲劇屢屢發生,人民對執法單位喪失信心。圖為香港民主派人士進行示威遊行,呼籲當局釋放「政治犯」。(達志影像/路透社資料照片)

◎吳馳仁

 中共「央廣網」於日前報導山西省一名男子劉忠武,於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中共山西省萬榮縣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同年8月29日遭處決。判決書內容記載經萬榮縣法院查明,劉忠武在任職公社大隊食堂事務長期間,手續混亂、帳目不清,有意把食堂搞得一團糟。1960年2月,婦女主任劉某將其揭發後,劉忠武被撤職,他因此懷恨在心,即起投毒殺害對方之念。同年3月17日,晚間2次到劉某家中投毒未遂。之後,劉忠武將毒藥投入食堂水缸裡,致5名社員飲水中毒,幸經搶救脫險。1960年8月29日,經中共山西省高院核准死刑後,劉忠武被處決。但當時村裡就有人說他是被冤枉的,根本沒有人中毒。

 之後,其所居住地由萬榮縣劃入臨猗縣。1980年5月,劉忠武的妻兒一同為劉忠武向中共臨猗縣法院申訴。1981年4月27日,中共臨猗縣法院出具劉忠武案的複查改判報告中提到,根據當地群眾對此案的反映和被告親屬的強烈要求,組織人力進行複查核實。複查情況報告如下:「複查中5名社員等矢口否認自己中毒,所謂5人中毒之情節係無中生有,急救更屬無稽之談。」縣法院在《複查報告》中稱:「鑑於上述情況,經該院審委會研究,擬撤銷原判,對劉忠武宣告無罪。『妥否,請核示。』」中共臨猗縣法院雖在1981年4月已查明劉忠武被冤,但直到6年半後,經逐級上報請示和收到批復,山西省高院才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1987年9月,中共運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給中共臨猗縣人民法院出具「批復檔」,經中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批示,對被告劉忠武撤銷原判、宣告無罪。同年11月13日,中共臨猗縣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中共萬榮縣法院在1960年對劉忠武的判決,宣告劉忠武無罪。判決書提到,現經複查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力,故判處不當,特依法改判劉忠武無罪。劉忠武改判無罪後,其遺族以信訪方式不斷奔走求告,但都沒有結果。到2021年9月10日,遺族向中共萬榮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個多月後,法院作出決定:駁回他們的「國家賠償」申請。稱該案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故該案不適用,駁回申請。隨後,中共運城市中級法院、中共山西省高級法院皆因相同的原因駁回賠償申請。

人民對執法單位失信心

 事實上,類似冤案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大陸,並非單獨事件。2013年,中共「中央政法委」發布首份關於防止冤案的政策文件《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內容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品質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的冤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顯見冤案數量龐大到連中共「中央」高層都無法忽視,只能發布文件要求中共地方司法與執法機關嚴格管理。2014年,中共18屆「四中全會」發布詳細的法律改革議程。 根據公開資訊,目前中國大陸已有超過170起案件,已透過上訴或重審被推翻,其判決依據是法院認定無罪或定罪證據不足。中共產造的冤案之多與荒謬,使得中國大陸人民普遍對司法與執法單位失去信任。而有良知的中國大陸學者或媒體也時常撰文評論冤案事件,希望減少冤案。如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陳永生,就曾撰文評論中國大陸冤案洗案難的制度性分析,文中提及2014年前,中國大陸洗冤成功的原因,多為真兇落網或發現「死者」並未死亡。前者事出偶然,但後者就荒謬至極。試想連做為刑案根本的「死者」都不存在,那被告是如何被定罪的?更往細想,案件的受害者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案件還存在嗎?前述的劉忠武案就是類似的情況,不存在任何受害者的情況下,執法機關羅織罪名逮捕「犯人」,司法機關未盡審查職責就任意判刑,進而導致這些悲劇在中國大陸屢屢發生。

政治操控加重問題嚴重性

 中共掌控下的中國大陸之所以冤假案不絕,其根本原因在於中共當局的權力不受監管。

 權力不受監管,體現在中共政治干擾司法、不當調查和審訊及刑求等方面。政治干擾司法,代表性的方式為政治壓力與政治操控。政治壓力指中共當局會對一些案件施加政治壓力,以完成特定的政治目標,這可能導致不公正的審判和冤案的出現。代表性的例子,有中共官員常要求警方限期破案,地方甚至曾推行「命案必破」政策。雖然限期破案能促進警方積極蒐證,但此種政策違反犯罪偵查規律,因為發現證據涉及眾多因素,與警方是否積極主動並無必然關聯,反而可能出現警方為了於期限內破案,而採取不當蒐證手段。政治操控則指中共當局對司法系統進行操控,以完成其目標。如李明哲案與李思俠案,李明哲案為中共當局意圖對我國民眾進行政治恐嚇的代表;李思俠案則為中共地方當局與企業勾結,地方當局羅織罪名逮捕環保維權人士李思俠。

 不當調查和審訊,指警察和檢察官可能使用不當的調查和審訊方法,包括拷打、威脅、恐嚇等,以獲得所需的證據或認罪口供。不當調查普遍存在於中國大陸的冤案之中,如佘祥林殺妻案的關鍵證物「蛇皮袋」,警方表示根據佘祥林證詞,遂前往水塘提取蛇皮袋,但紀錄卻呈現佘祥林的口供為4月19日做成,較警方於4月17日提取蛇皮袋之紀錄晚,該口供及證物之真實性即有可議之處。

 刑求是指用肉體或心理手段强迫嫌疑人或被告供認罪行。中國大陸境內媒體報導的冤案被告,往往都是受到刑求而被迫認罪。如前述的劉忠武、李明哲及佘祥林等案。

 事實上,縱使如歐美等法治國家也會發生冤案。但歐美國家依靠完善的權力監督機制及公開透明的法律制度,來最大化降低冤案的發生機會。但中國大陸在中共政權的威權統治下,權力監督機制空有法規,實務上卻無法落實。加上中共政權所秉持的政治優先意識形態,完全不在乎人民在司法上是否受到公正對待,只在乎其在中國大陸的統治是否受到挑戰的情況下,也使得中共暴政下的中國大陸,減少冤案邁向司法公平的道路遙遙無期。(作者為兩岸問題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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