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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全民國防

【全民國防】正視戰爭人權 深化全民憂患意識
以色列空襲哈瑪斯控制的加薩走廊,導致超過2萬人死亡,同時也斷絕食品、水、燃料、電力供應。圖為加薩民眾於南部拉法關口,爭搶人道救援食物。 (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田立德

 巴勒斯坦激進組織「哈瑪斯」,去年10月對以色列發動攻擊,並以發射火箭彈或用卡車等方式闖過邊界,造成上百人死傷,以色列許多平民和軍人被當做人質挾持;以色列亦不甘示弱進軍加薩。使此次衝突規模,有別於過去數十年以巴之間各種大大小小的衝突,也讓以色列有了正當理由,總理納坦雅胡正式宣戰,為以國近50年來,首次進入全面戰爭狀態。

戰時須按人道規範行事

 在資訊發達的現在,任何人都可在社群媒體上看到,將衝突本身正當性與交戰手段混為一談的情況。有些人認為,以色列占領巴勒斯坦領土,有錯在先,哈瑪斯才會殺害以色列平民;也有人認為,以色列面對恐怖攻擊理應自衛,因此,對巴勒斯坦平民因空襲死傷慘重不置一詞。把「原因」和「行為」分成兩件事處理,是清楚聚焦於戰爭複雜性和政治問題的一種方法,同時不忘衝突各方共同的人性。首先是戰爭的「原因」和「手段」分屬不同法律問題,戰爭主張的正義與否,不會改變相關各方戰時仍須按人道規範行事的義務;其次是平民有權獲得保護,不能直接攻擊平民,也不能在追求合理軍事目標時,過度傷害平民,即便對手違反義務,己方也不能違背, 這兩項原則必須堅持。

 「武裝衝突」是現今「戰爭」的替代詞;《聯合國憲章》避用「戰爭」一詞,而以武力的威脅或使用及威脅和平、破壞和平與侵略行為等詞語代替之,其廣義的涵意包含強制脅迫與國際或非國際武裝衝突的行為與狀態;因而衍生「武裝衝突」、「軍事衝突」名詞,替代「戰爭」一詞。

 《國際人道法》是數個條約及約定成俗的國際慣例所組成,論及「戰爭罪」,須先了解戰爭法規,即是《國際人道主義法》或《武裝衝突法》,法源為《日內瓦公約》、《聯合國憲章》和《海牙公約》等國際條約,目的在限制戰爭中不必要之暴行,保護未參與戰鬥的人民;戰爭法規希望維持人道考量與軍事必要性之間的平衡,使戰爭受到法律的規制,以限制戰爭的破壞性,減少人類苦難。而這些《日內瓦公約》、《聯合國憲章》、《海牙公約》及一般性的國家原則,與針對個別案例所訂的特別法,可視為國際法對戰時行為的約束力。目前對戰爭中的平民保護有《武裝衝突法》規範,屬於國際法的一環,與《國際人道法》互為補充,在限制武裝衝突雙方的作戰方式及手段,降低對不具有敵意人員,即非作戰人員及非作戰用財產的損失,《國際人道法》與《人權法》的差別,在於《人道法》適用於戰時,而《人權法》則適用於和平時期。

 《聯合國憲章》禁止侵略,但允許各國有自衛權。對於戰場行為,大部分《國際人道法》都是在二戰後制定的,其中最為人所知的是《日內瓦公約》,具體內容包含1949年達成的《日內瓦四公約》,與之後增加的附加議定書。是項公約要求戰時仍必須人道對待平民、傷兵和囚犯,禁止謀殺、酷刑、挾持人質和「侮辱性的」待遇,若俘虜敵軍傷兵,也必須為其治療。這些原則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戰爭,也適用於地緣衝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是國家;另一個重要條約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當中定義了戰爭罪的行為,例如故意攻擊平民、平民居住地、人道主義團體,在非軍事需要下,摧毀財產、性暴力、非法驅逐當地居民等。

具備專業素養 尊重基本人權

 以這次以哈戰爭為例,哈瑪斯犯下戰爭罪的證據頗為明顯,而以色列的問題在於回應方式可能超出比例原則。以色列空襲哈瑪斯控制的加薩走廊,導致加薩走廊超過2萬人死亡、超過萬人受傷,同時也斷絕食品、水、燃料、電力供應,要求加薩走廊北部居民往南遷;批評者認為,這是對加薩居民的集體懲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指出,要求數十萬人離開家園,「還有全面封鎖、明確切斷他們的食物、水源和電力,都不符合國際人道法」。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人權組織、人道主義組織,紛紛呼籲以色列政府開放人道走廊,解救受困加薩地區面臨斷水、斷糧、斷電危機的平民。

 根據聯合國調查,世界上違反戰爭衝突法的事件,無時不在上演,唯一的解方是作戰中所有國家或個人軍事專業及倫理,需要有一定程度素養,對基本人權有所認識及尊重。身為作戰指揮官或高層領導者,必須嚴令要求部隊不可為之,甚至予以處罰,以防止暴行發生。違反的國家或個人已非單一國家的內政事務,而是影響國際公理的戰爭犯,對其處置決定世人對於人道理想及國際公理的認知,處置稍有不當或不足,均影響未來的國際環境安全。

衝突各方 應遵守人道法規

 是以,無論有否合理依據動武,衝突各方仍應遵守規範戰爭行為本身的人道法規。限制衝突各方的作戰方法與手段,包含保護在武裝衝突中未實際參與敵對行為者,如放下武器的武裝人員、因傷病、被俘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的人員及平民。核心原則是不能基於軍事目的攻擊平民,或基於軍事意圖過度傷害平民,且無論對手是否違反人道規範,這項原則都不會變。

 在現今國際社會與國際法律秩序體系中,規範武裝衝突的《國際人道法》與《武裝衝突法》,具相當的關聯與重要性;類似訴諸國際刑事法院起訴戰爭罪行的手段,明顯地被用以強化國防與外交政策。《國際人道法》與《武裝衝突法》的遵守與實踐,事涉國家安全政策、涉外(外交)政策、國防政策與海洋政策等,且觸及敏感的國家主權、法制與如何致力國際秩序之維護議題。

深化全民國防 提升自我防衛

 以哈戰爭發生以來,僅出現過短暫停火時間,但在以色列和哈瑪斯並未完全放棄戰鬥狀況下,導致戰事又再度爆發。綜言之,戰爭使成千上萬人傷亡或淪為難民,人們心靈更遭受難以癒合的創傷;戰爭摧毀各種建設、破壞人類文明,影響生產、生活,也造成經濟、社會衰退。從以哈戰爭看見了戰爭的殘酷,當前,我國面臨中共從過去運用文攻武嚇的「促統」,到現在運用灰色地帶戰略布局更見猖獗,大幅壓縮我國際生存空間,威脅愈趨彈性與詭譎多變。也正因中共對我國的威脅,更彰顯全民國防的重要性,因此必須要有更深化的教育結構,才能提高民眾憂患意識,肆應戰爭威脅,並因應與傳統不一樣的可能戰爭形態。因為和平靠國防,而國防靠全民的決心,才能更有力的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讓我們更加堅定的守衛家園。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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