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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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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要聞】國軍採購通報113001號

一、案情概要:

 針對近期媒體報導審計部查核某單位辦理之採購案,發現驗收單位未善盡責任,得標廠商未依約提供不明來源料件,仍得以通過驗收,造成危安顧慮,也涉有財務上不忠於職務之重大違失行為。故研提相關防範陸製品具體作法,期能遏止圖謀不軌或投機之廠商,持續提升採購作業品質。

 二、參考法規:

 (一)政府採購法第17條。

 (二)行政院工程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 號函。

 (三)行政院工程會11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28號函。

 (四)行政院工程會112年6月15日工程企字第1120012096 號函。

 (五)國防部111年11月11日國通資戰字第1110291998號通報。

 (六)國防部112年3月29日國通軟資字第1120085210號通報。

 (七)國家安全法第11、12條。

 三、防範陸製品具體作法:

 (一)驗收作業編組:應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161點辦理,相關人員編組及職掌摘述如下:

 1.主驗人員:應由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主持驗收程序,檢核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由接管或使用機關人員擔任,會同檢核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規定不符。

 3.協驗人員:由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機構擔任,負責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4.監驗人員:監視驗收程序,如發現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如辦理資通設備採購驗收,由通資部門業管及審監人員共同執行查驗。

 (二)防範陸商參標及陸製品供貨:須於採購計畫、招標及契約文件載明,具體作法如下:

 1.進口報單之產地及出口港均不得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廠商交付品項之實際產地,須以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認定。

 2.依「國軍財物、勞務採購案履約驗收重點事項檢核表」執行驗收作業。

 (三)加強證明文件查證作業:契約應明訂要求廠商檢附出廠證明並加強所屬人員對文件識別教育訓練,具體作法如下:

 1.「查證廠商進貨及銷售資訊」及「洽詢原廠確認文件真偽或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2.依實需於採購計畫、招標及契約文件妥慎訂定「第三方公證單位認證機制」,並確認符合之認證(檢驗)機構能量。

 (四)洽關務單位反向查證:與原廠證明文件交互檢查產地資訊,報關單審查流程:

 1.要求廠商於完成通關作業後,先行提供進口報單影本,至關貿系統核對進口報單之基本資訊,如非免稅案件,則函請海關確認進口報單內容是否相符。

 2.如屬免稅案件,須核對海關核准之免稅清單,確認進口品項資訊是否符合;如進口報單涉及文件偽(變)造,則函請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依法處置。

 (五)不定期實施履約督管及訪廠查察:由履約驗收單位納編計畫申購單位、使用單位或技術代表,會請監察、主(會)計或相關單位,確保非紅色供應鏈製繳,具體作法如下:

 1.各單位應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求,於採購計畫、招標及契約文件載明履約督管及訪廠查察作業。

 2.屬國內製品,應向原供貨(製造)商採實地訪廠方式查察;如屬國外產品,得請駐外單位向原供貨(製造)商查證。

 (六)國安法:已增訂「廠商履約交付陸製品及不實軍品罪」等處罰規定,各單位應不定時查詢最新法規,確保採購作業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通報內相關附件請逕至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下載。

(國防採購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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