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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社論

【社論】自律自制恪遵性別分際 和諧共榮

 疫情期間,國人生活多少受到限制,心緒亦受到影響,情緒管理稍有不慎,易發生軍紀案例,若引發社會矚目,更影響團隊士氣,造成社會負面觀感,抵銷默默工作者的努力成果。近期國軍肇生涉及兩性關係的嚴重軍紀案件,令人遺憾,官兵應記取前車之鑑,相諫相惕,杜絕違失。

 我國《刑法》囿於傳統觀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限於女性,並被定位為侵害善良風俗,列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是故男對男、女對女等同性間性侵害行為,至多只能構成強制猥褻罪,相較於強制性交罪處罰較輕。直至民國88年修法,考量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現實案例,將「男性」列為侵害客體,同時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並擴大「性交」定義,由傳統的性交行為擴張至相關強制行為,均可成立強制性交罪。至於強制性交外,其他一切性攻擊,如強吻、摸胸、摸臀等,均落入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範疇。

 上述修法將性侵害犯罪,自「妨害風化罪」章移出,新訂「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者清楚表明不論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或性騷擾,保護核心法益均為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重在被害人主觀意願的保護。此為官兵首先必須明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性別平權意識。

 隨著科技、犯罪手段推陳出新,2011 年 5 月 11 日,歐洲各國在伊斯坦堡簽署《歐洲理事會預防與抗制對婦女暴力及家庭暴力公約》(又稱伊斯坦堡公約),其中第 36 條明定,各簽署國有義務以嚴厲刑罰手段,制裁所有非合意之性行為。鑑於李宗瑞、韓國「N號房」等事件,竊錄性愛影片外流、散布,造成嚴重影響,我國亦本此精神,於今年5月修正通過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對被害者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納入加重處罰,可處7年以上、20年以下重刑,期能有效抗制惡質的性犯罪者。

 此外,《性騷擾防治法》2005 年立法通過,在男女共治場域,職場性別平權為重中之重,任何非工作上的互動,尤其是在「肢體碰觸」與「私下外出」,應清楚明白互動界線,無任何曖昧模糊空間。該法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和刑法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相似,惟行為須以突襲方式來實施,若被害人已察覺到侵襲,仍強施犯意,即屬強制手段而推升為強制猥褻罪。

 事實上,本條立法意旨即針對實務,就強吻、強行摸胸等大多認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爰以本條填補可罰漏洞。在肢體碰觸這類對被害人自由決定影響程度較低,但觀諸公、私職域,或在一般人際交往中,發生頻率較高的趁機觸摸胸部、臀部等相類性騷擾行為,其行為可責性雖遠低於強制猥褻,刑罰強度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而遭汰除或解僱(聘),宜慎之戒之。近年來官兵偶有涉及性騷擾或違反性自主案件,不僅破壞內部和諧,影響個人前途,更損及單位團結。《刑法》的存在,除了法益侵害之應報功能外,還有藉由刑罰的威嚇,達到預防法益侵害的功能;現行司法實務趨勢,對強制性交罪強暴脅迫的解釋門檻下降,只要是違反意思的強迫行為,即可達成要件。而且,從犯罪惡性來看,性犯罪類如「靈魂的殺人」,被害人所受侵害程度,將會帶著一生的不安和難忘的陰影。

 「性自主權」是我國憲法第 22 條及大法官解釋第 791 號明確承認之基本權,在人類社會文化中具有不可被侵犯的象徵性意義。《刑法》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強制觸摸罪,完整的性自主防護網,強調對個人性自主權重視下,觀諸具體的社會實踐,性強制犯罪原初以「性道德」或多數主觀意識情感為標的之價值保護,並未全然消退,僅隱身於個人自由、人性尊嚴或自主決定保護外衣下,其與人格性價值的連結並未被切斷。因此,有地方政府關注婦女友善議題,在社會福利中心設置「安心舒棉寶盒」,供需要者免費索取,此一舉動,展現對友善職場環境的重視,及對女性的理解和體貼,殊值肯定與效法。

 綜言之,性別平權不僅是普世價值,亦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相關法制已大抵完備,對性別意識及相關規制的認知了解,已是職場必備知能。國軍在戰備演訓及抗疫戰爭上,均為國人守住防線,在性別平權的實踐上,亦應為國人表率,落實法紀宣導與性別教育,督飭官兵自律自制,恪遵性別分際,確立平權觀念,杜絕類案肇生。各級應持恆營造共治共融的愉悅工作環境,增進兩性關係和諧共榮,維繫優良風氣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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