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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社論

【社論】國軍教戰總則第12條 協調合作

 軍事事務經緯萬端,多數任務均非一個單位可獨力完成,執行聯合演訓或戰時作戰行動等複雜軍事任務時,更需要諸多單位共同參與,眾志成城。各單位能否同心協力,依各自專業能力與職掌全力投入,如期如質達成所負責任,攸關任務成敗甚至作戰勝負,由此可知協調合作對軍隊的重要性。因此,各級指揮官與參謀須於平時熟稔協調作業與合作方法,透過積極互動與溝通,培養靈活之協調合作技能,方能在執行各項工作與任務時,獲得合作夥伴充分協助。

 國軍教戰總則第12條「協調合作」:「協調合作為發揮統合戰力之基礎,亦為我三軍官兵必具之素養,務期於平時教育與訓練勤務中,深切體認彼此任務、特性、能力與限制因素,培養團隊精神;戰時尤須了解全般作戰構想與指揮管制關係,使思想觀念一致,行動密切配合。凡審查全般狀況,各自注重其職責,努力於其任務之遂行者,即符協調合作,發揮統合戰力之旨趣」,詳細闡明軍隊協調合作之道,可謂深刻。

 協調合作係以人際互動為基礎,始於人員和單位彼此間的相互了解,成於因了解而建立之互信。軍隊是一個分工細密的組織,三軍各有其組織文化、運作模式、專業規範。即使在軍種內的兵科,亦有其職掌、任務及作法。因此,在從事任何跨軍兵種任務前,須了解合作對象的編組、能力、限制、所需支援及慣常作業模式。誠所謂「隔行如隔山」,負責與友軍單位協調人員,應充分溝通,針對任務分配與責任分工詳細說明,確定彼此合作方式,以利律定任務執行過程各自負責項目及所望達成目標。

 執行所有軍事任務時,共同上級應明確律定全般執行構想、支援與被支援關係,及各階段所望達成之目標與時限,以利各單位據以進行協調。在任務準備階段,支援單位須向被支援單位詳細說明本身之能力、限制及可支援事項,以利被支援單位妥善規劃。任務執行過程,支援與被支援單位須不斷審視各項工作執行狀況及窒礙,及時協調解決方案。在執行作戰任務時,各單位也要律定主要(備援)通信手段與安全措施,以降低通信影響,降低友軍誤擊之機率。

 單位之間的互信、了解與默契絕非一蹴可幾,應從平日的密切互動中逐步建立。各級部隊於平時即應利用各種機會共同執行訓練,並教育所屬人員與特定單位配合方式。具體來說,部隊於執行各項演訓任務時,應就任務性質編組所需單位,使其形成常態合作關係。藉由不斷演練及例常性配合,單位人員可熟悉合作對象、增加溝通頻率、習於共同解決各種問題。如此,便能培養團隊精神,對於提升各項任務的執行效率,將可發揮重大效果。

 現代戰場環境中,平時累積的合作經驗與默契至關緊要。尤其在執行城鎮戰等複雜戰鬥任務時,各單位經常處於不斷變換位置,且敵人可能採取各種方式實施干擾,若無平時頻密互動的合作基礎,在激烈戰況中極易陷入各自為戰的困境。各部隊應依據敵情威脅變化、任務類型、作戰方式等,詳細規劃各種協調作業程序,並透過定期會議與各項演訓不斷演練,使所有人均能熟悉其要領,戰時即使通信連絡困難,仍可依既有程序保持任務執行。

 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盟軍展開反攻歐陸的「大君主作戰」行動。艾森豪上將銜命擔任總指揮,率領美國等十餘國盟軍部隊、數百萬軍隊、5千餘艘各型艦艇,對諾曼第周邊區域進行三棲登陸作戰。艾帥不僅要分派龐雜的多國作戰部隊,還得縝密規劃各項行動,並整合各國將領的意見,協調工作的複雜程度可謂空前。然藉由與各國政軍領袖的綿密溝通,深入考量各國部隊之能力與限制,兼顧空中、水面與陸上作戰任務目標,歷時1年即完成充分作戰準備,終得以成功登陸而奠定歐戰勝利基礎。

 反觀1980年美軍為營救伊朗德黑蘭大使館所發動的「鷹爪行動」,則是在倉促準備下進行,當時由於陸、海、空軍任務部隊協調不足,缺乏合作經驗,加上計畫未充分考量油料及距離因素、使用通信裝備不同無法建立直接構連網絡,以及直升機故障等多重因素,導致各執行單位陷於混亂。最後更因為直升機墜毀於沙漠,導致行動徹底失敗。

 綜言之,「戰力繫於諸力量統合發揮」。不同軍(兵)種單位協調合作,為發揮聯合戰力之關鍵要素。此種合作關係必須從平時教育訓練中點滴累積,使所有幹部均能了解相互配合、彼此協助的重要性,再經由實際執行各種任務,培養高度協調技能,進而促成合作無間的關係,發揮無懈可擊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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