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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社論

【社論】恪遵保密規定 防敵滲透護國安

 正當國際社會忙於防疫之際,中共對我鋪天蓋地之情蒐作為,並未因疫情而趨緩。由近期破獲之共諜案可見,中共處心積慮利用管道刺探我軍事機密資訊,近年來更透過「銳實力」,全面加強對我統戰、滲透作為。全體官兵在戮力執行戰備演訓同時,應恪遵保密安全紀律、落實各項檢管作為,才能建構磐石勁旅,確維國家安全。

 觀諸近期國軍洩密違規事件成因,絕大多數係出自「人為」因素,予敵人可乘之機,進而損及國家安全與利益。某些不肖人員位居機敏單位,職掌機密資訊業務,為中共積極滲透吸收之對象,卻因個人保密素養不足,未能恪遵「國軍個人保密規定」,致肇生洩密違規情事,讓國軍機密安全防護體系產生洩密破口。

 國軍為國家安全最重要守護者,保密警覺是最重要的共同語言與基本知能。尤其,軍隊是中共滲透的主要對象,面對中共和戰兩手策略,全體官兵應秉持「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的觀念,建立機密資訊防護機制,透過綿密控管,確保軍事機密安全無虞。

 國家安全及國防機密之維護,是整體性、全面性工作,國人及全軍官兵均應嚴守保密規定。為防制國防或公務機密之外洩,現行法律有完整規範,除軍人洩密依《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規定,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外;《刑法》第109條明定,洩漏或交付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或交付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依《國家安全法》第5-1條,若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等,將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之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方面,第 32條規定洩漏國家機密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33條對於洩漏或交付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現行國安法制之最大特色,係以刑法為基本架構,對同樣行為態樣犯者大幅加重其本刑,並將未遂、過失、陰謀、預備犯納入處罰,相關人員不可不慎。

 面對中共持續強化對臺武裝部署及模擬軍事演習,對我安全威脅持續攀升。國防部邱部長日前在立法院專案報告時特別強調,我國目前對應區域情勢,掌握新興安全挑戰,務須鞏固安全,充分凸顯國軍掌握中共情報竊取、武力威嚇諸般手段,並以戒慎作為務實面對;為維護國家機密,國防部也將推動重要法案,如強化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作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為加重洩漏交付軍事機密刑責與態樣,擬具《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凸顯國軍對保密防諜相關工作的重視。

 自民國100年起,國軍內部破獲共諜案件近40件,顯見中共不斷透過人員情報手段,吸收國軍現、退役官兵及親友,藉以發展組織、蒐情竊密;尤其面對中共網軍無孔不入的網路攻擊及竊密蒐情,全體官兵應貫徹落實個人保密作為,防範洩密違規情事。全民應建立反滲透共識,才能降低國安風險,維持國家長治久安。

 古云:「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毀於隨。」多數的洩密案件係因人為疏忽,或未按標準作業程序所致,因此,應落實保密檢查作為,強化官兵保密素養,唯有仰賴平時全體官兵確遵資安保密規定,養成良好保密習性,才能維護個人資訊及單位機密的安全。

 綜言之,國軍肩負保家衛國重任,保密工作之良窳,與國軍戰力成敗至為關鍵。多一分保密警覺,少一分洩密風險,官兵應深切體認「沒有安全,沒有一切」,秉持「保密是軍人之天職」,恪遵保密規定,切忌心存僥倖或貪圖一時之便,致貽誤機密。唯有時時不忘保密,處處採取保密措施,方能有效阻遏洩密情事,鞏固國軍戰力,確保國家整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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