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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社論

【社論】杜絕跟蹤騷擾 維護民眾身心安全

 面對「宅世代」的現今社會,頻傳糾纏不休、陰魂不散等惡質追求行為,甚或從親密戀人變成恐怖情人,若未能掌握預警徵候,機先發現惡兆,並由公權力適時介入,採取防範和管制措施,恐讓惡害增升,危及個人身心安全及生活安定。為保護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政府推動《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法)立法歷時近6年,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毋寧是防範騷擾及落實性別暴力防治的重要一步。

 我國行政法與刑法體系對婦女人身安全保障,極為重視,並建構許多婦幼保護與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刑法》亦不時修正相關規範,使長久以來遭受傷害的被害人,有尋求法律保護之管道。然而,即使保護網如此綿密,社會上仍偶見憾事發生。

 細數近年來,發生女大生劫殺案、通訊行女員工擄殺案等數起恐怖追求案例,震驚社會;民眾一定也時有聽聞或遇到身邊友人被不明人士或愛慕者跟蹤情狀,抑或透過簡訊、無聲電話等,傳遞令人不安和不愉快的訊息騷擾情事;反覆持續地跟蹤、騷擾,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恐懼畏怖,影響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若干性暴力和情殺案件,即啟始於此。

 就跟騷法內容觀之,其規範重點明確定義動態跟追、靜態盯梢、言語威逼、電信騷擾、強求約會、寄送圖像、私密揭露、濫行代購等8種跟騷樣態行為入罪化。明確、具體的保護被害人措施,使其面對跟騷行為嫌疑人時,由警察機關站在第一線,發出書面告誡;被害人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院對行為人進行預防性羈押。實行跟騷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保護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跟騷法規定,警察人員可採取犯罪預防即時約制措施,或以書面告誡跟蹤騷擾的行為人,約制告誡2年內再次從事跟蹤騷擾犯行者,可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保護令除禁制各項跟蹤騷擾行為外,亦可要求行為人遠離被害人、親屬等特定人所在之特定場所,或禁制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並可令行為人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或其他防止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其實,歐美各國於1990年代即另行立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方式,處罰嚴重的跟蹤糾纏行為;德國《刑法》於2007年3月增定第238條跟追罪,除列舉態樣外,亦有「實行其他相類行為」概括規定,嗣後為避免處罰漏洞,2017年再次修正,凡嚴重侵害他人生活空間者,即可成罪,對被害人的保障,可謂極其綿密。我國條文則取法日本,將實務上常見跟騷態樣濃縮為第3條內的8款事由,並無「其他相類行為」的概括條款;此或恐過度限縮範圍於性與性別上,舉證相對困難,被害人恐無法及時獲得協助,後續可再予修正完備。

 根據犯罪學研究,有些恐怖追求者常合併反社會人格、思覺失調症,今年1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刑法》第87與98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修正案;除刑訴法增訂「暫行安置」制度,並將刑法「監護處分」期間調整為無最高執行上限。3月間,行政院審查通過刑法「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章」等性別暴力防治四法修正案,亦透過跨部會協商,針對預防性防止、減少損害擴大,對犯罪者嚴懲等,期能盡快截斷性私密影片,避免流傳,並一併打擊色情報復等惡行,盡可能即時、完善保護被害人,展現政府對性別暴力防制之決心。

 綜言之,跟騷法的制定及實施,對於抗制不法、保護被害人,將有一定效果。展望未來,透過司法、警政、衛福等各機關跨領域、跨專業合作,必可確實保障被害人權益;對於跟蹤騷擾慣犯,則有命其接受認知輔導或施予強制治療之相關機制,避免再犯。法律之前,「惡質」的跟蹤、騷擾或糾纏等行為,或仍無法根絕,有賴律法之外充滿人性的倫理關照,全民齊心協力,將能拯救被害人、拉回加害人,讓社會秩序得以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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