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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社論

【社論】嚴守行政中立 彰顯民主憲政

 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明日舉行,各黨派候選人把握今日競選活動最後一天,卯足全力爭取選民支持。民主選舉活動對國家未來發展影響深遠,國軍官兵除須堅守崗位、戮力戰訓工作,落實「依法行政」,嚴守「行政中立」原則,守護民主憲政;投票當天更應踴躍前往投票,行使公民權,參與民主政治的選賢與能,見證我國民主發展。

 選舉期間,政黨間競逐者眾,候選人常因選舉議題與政治立場差異,引發紛爭。不過,我們應該體認,當人民以主人身分行使選舉權時,必須受憲法等法律義務的約束,在選舉前,維護乾淨選舉,遇到買票或賄選等不法行為,要勇於拒絕、蒐證,並撥打反賄選檢舉專線;在選舉落幕後,亦應展現成熟民主素養,盡速恢復社會秩序,避免造成社會分歧與衝突加劇。而國軍官兵應貫徹憲法,超越個人、地域和黨派關係,效忠國家與憲法,貫徹軍人信念與使命,踐履「軍隊國家化」及「行政中立」,成為維護國家安定、鞏固民主實績的基石。

 民主法治國家的軍隊,無不將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及堅守行政中立奉為圭臬;對軍人參與政治活動,亦有明確規範。以美國為例,頒布有「聯邦投票協助計畫」及「現役軍隊政治活動」等命令,明定軍隊成員不得從事包括為特定候選人或議題拉票、參與黨派管理職務或選舉,或在任何宣傳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政治集會中演講、分發黨派性政治文件,及參與黨派性政治遊行等政治活動。歐盟許多國家對軍人政治行為,亦訂定詳盡規範,例如執勤時不得意圖表示有利或不利於某特定政治傾向的行為、不得為政治團體作宣傳、演說、散發文件或充當政治團體代表,不得穿著制服參加任何政治性集會,不得以長官身分對部屬為有利或不利於某種政治意見的影響。

 上述制度,主要是因為國家、軍隊和民主之間,存在相生相成、內在互動關聯性。缺少軍隊捍衛安全,國家生存與發展將無法立基,更難以長治久安;另一方面,軍人係合法擁有武裝的團體,若淪為私人或黨派所用,將產生嚴重後果。此即《憲法》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核心價值。

 質言之,軍人更應體認民主價值,作為民主社會的保護者和鞏固者。軍隊是忠誠執行體制內的武裝力量,履行憲法保衛國家安全,其真正意涵,即在實現全體國民意志的託付。

 基此,民主先進國家在軍人的「價值預設」上,莫不訂定有一套完備的軍人權益保障與軍隊秩序維持規範。我國對此亦有極嚴格的律條。《憲法》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乎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國防法》第6條:「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及《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7項:「現役軍人違反政治中立規定,應受懲罰。」等規範,皆在規範全軍官兵謹守分際,確保國軍超然立場,不介入任何輔(助)選活動,以贏得國人的支持與信賴。

 現今媒體通路日益多元,網路運用便捷,民眾溝通管道已朝「社群化、即時化、互動化」趨勢發展。因此,國防部強調,國軍所屬人員不得於大眾傳播媒體或網路社群平臺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活動;不得在臉書、推特、YouTube、LINE等社群平臺發表政治評論,個人言論留言或支持、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以免在激烈選舉中踩踏紅線,成為違反行政中立負面案例。

 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針對賄選、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將領得之選票攜出場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介入選舉活動,意圖妨害或擾亂投開票等違法行為,均定有刑責。特別提醒,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綜言之,民主政治係眾人參與的政治,選舉為國民主權的彰顯,軍人身為穿著軍服的公民,對政治議題自然可以關心,亦享有國民主權的行使;但無論政治立場及理念為何,都要受民主憲政秩序的約束。在成熟民主憲政體制下,國軍多年來始終謹守分際,恪遵「軍隊國家化」及「行政中立」立場,守護國家人民。於此,我們要呼籲國人及官兵,於投票當日珍惜自己手中神聖選票,正當行使公民權益,深化及優化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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