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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社論

【社論】恪遵依法行政 確維採購品質

 近期監察委員針對部分採購案件因涉有不合理評選之情事,違反採購公平精神之虞,對相關單位提出糾正案。另審計部在審酌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之程序或作業方式,常滋生弊病,其中多有主辦機關人員涉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給特定廠商,廠商再以各種方式行賄評選委員、評選委員擇定流於固化、評分標準有失公允等情事;甚有單位以最有利標採購案件,法規遞嬗更迭之際,有未依最新規範辦理,或經查核仍有機關購買陸製品情事。為維護採購安全與品質,並進一步確保國家安全,採購案件流程更應審慎為之。

 政府鑑於過去重大公共工程常採行「最低標」決標方式,導致決標予無履約能力之廠商,履約階段品質不良、進度嚴重落後或爭議不斷,常不能兼顧品質或其他方面的要求。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乃推動最有利標決標政策。「最有利標」之決標機制立意良善,惟施行以來,實務上迭受外界質疑,所衍生之官商勾結舞弊情事亦時有所聞,實有改良之必要。

 政府採購是國家為推行政務,以金錢換取資源的社會活動,也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益之政治發展等任務。藉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參與採購市場之廠商得以公平競爭,創造市場最大效能。

 一般而言,機關辦理採購大致有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刊登公告、廠商投標、開標、審標、決標、訂約(書面契約)、履約、驗收付款、結案等程序。政府進行最有利標採購時,會邀集相關專門知識委員評選,期能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可以是一個分數高、產品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一方面讓機關在既定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有價值,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易言之,機關能在既定預算範圍內,採購「質佳價宜」之標的,以提升整體採購品質。

 為嚴肅政府採購作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107年8月8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要求在委員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且公開前應予保密。其優點對於機關而言,無洩漏名單之虞,並增加購案透明度,提升機關正面形象;對於廠商而言,可事先確認委員是否有應迴避之情形,提供機關預為因應;對於委員而言,可公正執行專業評定,自信不受廠商關說或請託。

 而依108年5月22日公布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明定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為免爭議,得利用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外聘委員。評選委員係屬廣義公務員,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若評選委員之法律認知不足,可能衍生與廠商不當接觸或收受不當利益之機會,進而觸法。採購評選委員具備高度專業能力,惟若自視其所為非涉貪污或無視監控機制,極易造成僥倖心態而輕忽法令規定,若因利所趨,恐造成濫用職權或怠忽職守之流弊。

 另一方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之「投標須知」第16點,明訂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來自大陸地區,係以國家安全為著眼,惟仍有部分機關辦理採購人員未能恪遵規範,驗收時未能善盡責任,使得標廠商違反契約禁止規定,提供大陸地區產品履約,機關卻仍驗收通過並給付款項,未盡監督之責,致生監察院糾正案件。

 為杜絕弊端,國防部也律定「防範陸製品具體作法」,要求驗收作業人員之編組,應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編組執掌及要求事項辦理;在防範陸商參標及陸製品供貨上,須以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據以認定,並依驗收檢核表執行驗收作業。另須洽詢原廠確認文件真偽,並透過關務單位反向驗證進口報單,後續在履約督管上更應切實執行,以實地訪查來檢視,以遏止不法廠商投機情事,持續提升採購作業品質。

 綜言之,為健全採購機制,除採購主管機關適時研議修法外,各機關亦須以過去防弊態樣為殷鑑,審慎辦理採購,提升整體採購效益;另各監辦部門應確實了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作業程序與業務需求,建立採購案件資料庫,定期歸納比對分析,對於在執行作業過程及結果有異(違)常案件,應結合採購稽核小組,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處措施,以發揮協助機關興利除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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