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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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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重大逃漏稅最高罰1億元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把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臺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租稅債權,切合實務需要,行政院院會於今年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成、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另外,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也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三讀通過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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