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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韜略】美捍衛商用衛星安全 維繫備援能量(下)

發佈日期:2025/12/06 點閱:141
 美積極作為,保障商用衛星安全,有效應對太空衝突。圖為美國與盟邦聯演,透過模擬太空危機與突發狀況演練,強化太空合作與狀況覺知能力。(取自DVIDS網站) 美積極作為,保障商用衛星安全,有效應對太空衝突。圖為美國與盟邦聯演,透過模擬太空危機與突發狀況演練,強化太空合作與狀況覺知能力。(取自DVIDS網站)

◎李華強(譯)

(接上文)

 美國政府長期廣泛運用民間企業商用衛星體系,從事國家安全與軍事用途;儘管其並非官方財產,但因相關服務多涉及美國境外衝突地區,極有可能遭潛在對手鎖定與報復。例如Amazon與Microsoft公司,即因向烏克蘭提供雲端資訊服務而遭俄國網攻威脅。此外,「星鏈」(Starlink)衛星體系也持續獲得烏軍廣泛運用,因此成為俄國潛在攻擊目標。

 雖然數位公司持續向國安領域提供資訊服務,但美國政府在承平狀態下並未提供任何特殊保障;惟鑑於大規模網攻與資安威脅有增無減,營運商敦促政府提供若干形式風險保障或財務賠償的呼聲亦水漲船高。由於過往歷史上美國政府曾採取特別措施,向特定資產提供保障;因此,報告主張美國政府應將衛星與商用太空資產比照辦理,藉此維繫支援能量。

 事實上,美國防部在去年《商用太空整合戰略》(Commercial Space Integration Strategy)中,便已闡明「將運用一系列橫跨各領域工具,嚇阻進犯、對抗和反制任何涉及國安與太空利益威脅,並應擴大確保適宜的商用合作因應方案。」再者,川普政府已建立專責機構「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ISA),未來可比照建立類似架構,保障商用衛星安全。

 報告提出3項政策倡議:一、美國政府應優先考量加強嚇阻效能,針對鎖定衛星的潛在威脅做出明確回應。二、應妥善運用防護關鍵基礎設施相關資源,協助衛星營運商保全與防護資產;第三,應推行相關保險與補償機制,協助營運商在衛星遭致敵對行動衍生損失時獲得補償。此點業已列入美國防部的「民用補充太空後備軍」(Commercial Augmentation Space Reserve)倡議中,未來可望形成具體方案。

加強嚇阻回應 反制對手

 首先在加強太空嚇阻概念部分,美國在《2020年國防太空戰略》中曾揭櫫:「任何對美國或太空系統的蓄意干涉或攻擊、直接影響國家權力者,將面臨美國在自選的時、地、方式與場域的明確回應。」準此,鑑於俄羅斯威脅將攻擊支援烏國軍事作為的商用衛星,未來可能會援引《戰略》,對此類攻擊做出回應;如美高階官員便曾表明,攻擊美國衛星(無論軍用或商用),可能招致美軍做出軍事回應。

 此外,北約領袖曾在2021年宣布,太空攻擊事件可能導致援引《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觸發北約集體防衛條款。不過,迄今美政府對於攻擊政府衛星的具體回應強度,仍未見明確敘述與定義,遑論攻擊商用衛星的處置態度。另如前文所述,攻擊形式可能包羅萬象,包括動能、非動能、電子戰與網攻形式,故欲研擬一體適用的回應作法絕非易事。

 截至今年為止,尚無公開證據或跡象,足以凸顯美國暨其盟邦針對商用/政府衛星的特定攻擊形式,做出何種程度回應。儘管表達明確回應,將有助於嚇阻相關敵對行動,且回應策略也非僅限於軍事形式,但美方應藉由闡明衛星遭受攻擊後的回應行動模式,表明將即時採取強力對應,進而主動停止或癱瘓攻擊者的戰力,透過宣示嚇阻決心,反制對手意圖。

 報告以法國國防部去年9月提出計畫為例,主張應打造具備打擊戰力、可反制太空他方衛星的攻擊性衛星,進而在己方衛星遭受攻擊時做出回應行動。營運商亦可部署信號干擾器等自衛系統,保障自有衛星免受動能或電子攻擊。相關作為類似網路「反駭」手段,目前未受到美國政府禁止,未來可望拓展相關空間,允許企業憑藉自身技術「反擊」外界入侵。

統一協調機制 共享資訊

 其次,前拜登政府曾發布網路安全行政命令,強調應比照最低限度網路安全需求,防護聯邦太空系統與國家級太空網路安全工作;國土安全部也提出相關對策,聚焦在聯邦政府與太空產業的資訊分享,惟後續有關太空關鍵基礎設施諮詢委員會、工作小組等計畫,在川普政府重返執政後面臨中止,未來仍有待拓展相關需求。

 專家直言,包括美國及各盟邦,在預防和回應涉及太空系統的網路攻擊時,其專責單位權責劃分尚欠明朗;事實上、目前相關類似業務,仍是由太空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SAC)等民間企業組織擔綱,扮演政府與業界夥伴協調角色,並提供太空產業有關網路和實體威脅資訊。

 而美國土安全部也未提供資金予商用產業,協助提升安全作為,亦導致營運商多仍仰賴自身資源強化自衛。鑑此,未來美國政府應全力強化太空系統網路安全、改善與營運商之間的資訊分享、釐清產業與政府部門接軌配合事項,並加速發展一套政府主導的協調機制。

建立共通法則 協助補償 

 最後,現行針對衛星保險服務,顯然較非太空領域系統和基礎設施有更多限制;儘管保險範圍涵蓋衛星事故,但未納入戰爭風險。究其原因,部分係因太空戰爭、對抗太空系統敵對行動等,仍欠缺公認定義,與網路界針對網路戰、網路恐怖主義等狀況如出一轍。在針對太空系統的戰爭與敵對行動未產生共通術語和定義前,保險業者難以精確評估、判斷風險暴露程度,並訂出合理費率。因此,未來應針對太空系統敵對行動及系統受影響範圍,建立一套共通法則,進而協助太空營運商、保險業與政府組織,增進對相關訴償制度、規模與作業認知。

 報告強調,發展太空商用資產戰爭險最大阻礙,係太空營運者缺乏購買意願,且許多營運者甚至未購入基本險,遑論責任險種。因此,未來太空衛星服務使用者,也應考慮是否需付費購買若干形式戰爭險;儘管其必然代價不貲,導致許多太空公司望之卻步。綜上所述,首要之務仍須優先發展共通法則,並確立評估與核算衛星相關風險價位的作法,方能讓商用衛星體系有效應對太空衝突,維繫投資意願與備援能量。(完)

(譯稿來源:美國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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